房產案例:房屋漲價賣房拒絕過戶,張律師成功為買房人維權并順利過戶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代理階段:一審
代理方:原告(周某某化名)
案件結果:勝訴,房屋價格上漲賣房人拒絕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代理律師:張云鵬律師
案情介紹:
2015年12月13日,周某某與申某某經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周某某購買申某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區***號房屋一套,房屋成交價為2 090 000元(房款為1 500 000元;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費用 590 000元),買受人采取自行交割方式付款,買受人于2015年12月13日先支付出賣人定金30 000元,2016年1月31日前買受人再支付出賣人860 000元。剩余房屋尾款1 200 000元于公積金管理中心支付出賣人。合同簽訂后,周某某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申某某定金及首付款共計890 000元。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于2016年7月底口頭協商購房款尾款的給付方式從公積金貸款變更為現金。2016年7月26日,辦理了涉案房屋的網簽手續。2016年8月22日,中介公司向申某某送達《催告函》,要求申某某在2016年8月30日前履行合同配合買受人和居間方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轉移等后期手續。2016年8月26日,申某某向周某某寄送《解約通知函》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
判決結果:
原告勝訴,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申某在周某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存量合同》、《補充協議》及口頭協商變更后約定支付剩余購房款一百二十萬元時,交付北京市某某號房屋并協助周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二、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申某的反訴請求。
案件分析:
原告起訴履行合同,被告反訴原告違約,雙方關于違約責任認定是本案合同能否履行關鍵:雖然合同約定了付款時間,但是后期雙方對于付款時間達成新的合意,本案中張律師通過對方提交錄音證據主張合同尾款的付款時間重新達成約定,并以此認定被告違約,該代理意見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碩恒房產律師提示: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房屋價格上漲和下跌對于買賣雙方均有重大影響。二手房糾紛中房屋所有人在房屋價格上漲后為了獲得更高的利益,或者房屋購買方因房屋價格下跌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時有發生,在此碩恒房產律師提醒房屋買賣中價格上漲和下跌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更不能成為拒絕履行合同的理由,簽訂合同時應該對于房屋交易發生的風險進行評估,一旦合同簽訂需要按照約定如實履行合同義務,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如果構成違約,則要向守約方承擔繼續履行及違約賠償等法律責任。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一旦發生違約情形,及時收集證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對于雙方違約行為認定需要結合合同約定及履行具體情況認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主張對方違約應提供相應證據,否則會承擔舉證不能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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