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例: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張律師代理被告繼承房產案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代理階段:一審(2017)京0102民初6330號
代理方:被告(張某3、劉某、張某2)
案件結果:勝訴,原告提交代書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分配父母房產。
代理律師:張云鵬律師
案情介紹:
張某4與李某2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三子女,分別為:張某3、張某5、張某1。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某號房屋系張某4與李某2的夫妻共同財產。2003年3月李某2留有遺囑一份,將上述涉案房屋遺留給原告繼承;2008年6月、2013年6月張某4留有遺囑,將上述涉案房屋遺留給原告繼承。李某2、張某4分別于2003年9月22日和2016年8月4日去世。張某5于2011年去世,其配偶為被告劉某、女兒為被告張某2。原告起訴認為,依據二被繼承人的遺囑,涉案房屋應由原告繼承所有,起訴到法院,本律師代理被告應訴。
判決結果:
本律師代理被告,最終法院采信我方意見認定代書遺囑無效,對應李某2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判決結果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原宣武區(qū))某號房屋(建筑面積:52.94平方米)由原告張某1繼承、所有;
二、原告張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四十五日內按照被告張某3、劉某、張某2繼承份額給付上述房屋折價補償,其中給付被告張某3人民幣五十一萬二千五百元、給付被告劉某人民幣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五十元、給付被告張某2人民幣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五十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1、被告張某3、被告劉某、被告張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代書遺囑效力:對李某2的遺囑屬代書遺囑,遺囑上沒有具體日期,且李某2會寫字但遺囑中沒有本人簽字,見證人富某1是原告的女兒、崔某1是富某1的同學,與繼承人存在利害關系,辦案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根據繼承法中代書遺囑規(guī)定,提出原告提交代書遺囑存在疑點,最終法院支持律師意見,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被告繼承父母房產。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碩恒房產律師提示:
遺囑有多種形式,我國法律對于遺囑有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是常見的遺囑形式,遺囑生效不僅滿足形式要件,還需要遺囑人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因此在訂立遺囑時,建議向公證處或專業(yè)房產律師進行咨詢,避免訂立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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