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收房是違約嗎
拒絕收房,根絕《民法典》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一方不履行合同里面的內容,則構成違約。而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固定時間交房,如果買房拒絕收房,將會使開發商對房屋的風險增大,不符合合同目的,構成違約。
拒絕收房的條件有哪些
只要賣方交付的房屋符合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一般為規劃驗收和消防驗收),業主不應拒絕收房。業主也不能簡單的以質量瑕疵為由,拒絕收房,否則視為賣方已經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幾種情形,可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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