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收房應該承擔什么樣的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合同的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買賣雙方已經約定日期交付房屋,如果購房人拒絕收房,會導致買房人增加房屋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因此屬于違約,根據合同的內容承擔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2011年,市民馬先生與某地產開發商簽訂了,約定向其購買一套房產,房價總額近100萬元,合同約定開發商應于2023年12月1日前將取得規劃、消防、人保、供水、供電、供氣等合格文件交付給業主。合同簽訂后馬先生付清了購房款。2023年12月1日前,開發商如期通知馬先生收房,但在驗房過程中馬先生發現,小區并沒有正式供水和供電,都是采用臨時電和臨時水源,這讓馬先生極為不滿。隨后馬先生與其他業主商量后一起決定拒絕收房,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發生了爭執。
【律師說法】
根據相關的,在業主驗房時,開發商要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法律性文件,還有其他市政配套是否達到了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房屋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根據《住宅建筑規范》的規定,其中一條:新房不具備小區道路通暢,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前提的,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此案例中,根據馬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合約,里面規定了水、電等設施必須到位,但后期開發商并未實現,所以馬先生有權拒絕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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