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復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范處理。
為了保證買受人對其所購房屋擁有依法受保護的所有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也規定,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標準。但在實際的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由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付款與辦理產權登記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不良房產商在此期間可能會一房多賣,最后也許只有出價最高的買受者得到了產權證,買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極大損害。
為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物權法》第20條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即買受人只要和開發商簽訂了預售買賣合同,即可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保證將來獲得對于不動產的所有權。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遭遇一房多賣時購房者首先可以確定購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要看合同簽訂的時間。
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均應認定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情形下,先辦理商品房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未進行房屋產權登記但開發商已交付的,已經合法取得商品房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但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惡意串通的除外。既未登記,又未合法占有商品房的,依法支持買賣合同成立時間在先的買受人履行合同的請求。所以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要區分所有購房人簽訂合同的時間順序,以及是否有購房人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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