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銀行對貸款的審查與監管僅是其對貸款風險進行防范和控制的手段,并未超出擔保人依據保證合同承擔責任的預期,擔保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2.主債務人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騙取貸款罪,但該生效刑事判決責令其將騙取的貸款款項退賠給銀行的事實,并不影響銀行基于民事合同關系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要求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3.刑事判決已經認定主債務人構成騙取貸款罪,構成民法上欺詐,其與銀行訂立的貸款合同為可撤銷合同。而銀行作為撤銷權人,沒有主張撤銷合同,則合同有效。銀行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主張解除合同,且符合合同解除的條件,一審法院判決予以支持并無不當。4.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律關系和救濟的法益不同,在刑事判決判令追贓、民事判決判令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下,應對追贓與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執行進行協調,避免民事權利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最高法民終11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曙光街景觀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李大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浙江新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立群,浙江新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國家開發銀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懷邦,該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沄,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德棟,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柏杉林木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牛家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初汶澤,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初梓溪,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五常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初汶澤,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五常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葛天茹,女,1948年1月7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五常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初洪波,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五常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麗娜,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初洪濤,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邊鶴,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
上訴人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大興安嶺集團)因與上訴人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國開行)以及被上訴人黑龍江柏杉林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杉林公司)、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初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大興安嶺集團、上訴人國開行以及被上訴人初梓溪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柏杉林公司、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經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興安嶺集團上訴請求:(一)中止本案審理。(二)判令撤銷(2023)京民初82號民事判決下列判項,并依法改判駁回:1.判項二中“借款人償還貸款本金6199.58萬美元”,依法改判為償還貸款本金5581.88萬美元,并以此為基數調整利息計算;2.判項二中“復利按照《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匯貸款合同》(以下簡稱《外匯貸款合同》)約定的相應利率計算”,依法改判為駁回國開行關于復利的訴訟主張;3.判項三中“柏杉林公司支付國開行的利息損失(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給付之日止,以6199.58萬美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六個月期美元倫敦同業拆借利率LIBOR加680BP計算)”;4.判項四中“柏杉林公司支付國開行違約金66.9萬美元”,依法改判為駁回國開行關于支付違約金66.9萬美元的訴訟主張;5.判項六中“大興安嶺集團對柏杉林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判令大興安嶺集團不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用。二審中,大興安嶺集團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大興安嶺集團的上訴請求,對柏杉林公司的全部債務不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大興安嶺集團申請二審法院中止本案審理,以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結果。(二)國開行實際放貸款6072.3萬美元而非6690萬美元,差額部分617.7萬美元是國開行自6690萬美元本金中直接扣收的利息。借款人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應為實際放貸6072.3萬美元-前端費120.42萬美元-借款人償還370萬美元=5581.88萬美元,應以此為基數調整利息計算。(三)《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要求支付復利沒有法律依據。國開行與借款人之間關于復利的約定因沒有法律依據應認定無效。(四)國開行一審沒有訴請主張解除合同后由借款人支付利息損失,一審法院自行確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期內利息標準賠償國開行的利息損失超出國開行的訴訟請求范圍。案涉貸款合同已經判令解除,合同解除后不應按照合同正常履行情形下約定的期內利息標準計算國開行的利息損失。(五)借款人違約已經承擔了罰息、復利等違約責任,足以覆蓋國開行的損失,雖然《外匯貸款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國開行的損失,請求不支持違約金。(六)大興安嶺集團對柏杉林公司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國開行與借款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在貸前未嚴格履行調查程序,對借款人歷史沿革真實性的審查存在嚴重瑕疵,對股權質押權等擔保物權的喪失負有主要責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在不符合提款條件時放款,在明知借款人違約時不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反而仍舊安排放款,未能切實履行對貸款使用全過程的監管職責。國開行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嚴重不作為、違約行為,大興安嶺集團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七)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國開行未盡審慎義務導致未設定合法有效的股權質押權,國開行應當辦理卻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導致物權擔保落空,產生與放棄權利相同的法律后果,大興安嶺集團應當在股權質押擔保范圍內免責。(八)本案應發回重審。生效刑事判決已經認定初汶澤、柏杉林公司就國開行金融借款案犯騙取貸款罪,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簽訂的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大興安嶺集團與國開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也相應無效。一審判決基本事實發生重大改變,請求發回重審。
國開行辯稱,(一)國開行已經按照合同發放全部貸款,實際放款金額已在一審審理中予以確認。(二)根據案涉貸款合同約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國開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三)違約金條款有合同約定,有權收取。(四)即使有生效判決確認借款人犯罪,大興安嶺集團與國開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仍有效,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國開行履行擔保責任。
國開行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初82號民事判決第九項,依法改判柏杉林公司在原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基礎上還應向國開行償還貸款本金120.42萬美元,并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向國開行支付相應利息、復利、罰息;大興安嶺集團、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柏杉林公司、大興安嶺集團、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前端費120.42萬美元不應在貸款本金中予以扣除?!锻鈪R貸款合同》約定的前端費系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與貸款利息區分比率計付,其支付方式為借款人從他行賬戶主動轉賬,并非國開行預先在貸款本金中扣除,其支付時間與前后兩筆貸款本金發放時間均相隔甚遠,該前端費與《外匯貸款合同》的利息并非同一范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一審判決將前端費錯誤認定為預扣的貸款利息予以扣除錯誤,應予糾正。(二)在《外匯貸款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柏杉林公司作為借款人主動支付了前端費,且對于國開行計收的利息并無異議;大興安嶺集團不僅是保證人,還是柏杉林公司股東大興安嶺興安國際林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安公司)100%控股的母公司,全程參與本案借貸合同的締結與履行,其對于《外匯貸款合同》條款及利息計算與收取均明知且認可,現在反悔不應得到支持。(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部門規章,不能直接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原審法院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四條認定前端費為利息,缺乏法律依據。(四)《外匯貸款合同》簽訂于2023年11月,國開行已將該合同及貸款項目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故國開行收取前端費的行為并不違反強制性法律及監管規定。(五)在外匯貸款項目中,貸款人按約定收取前端費是國際通行的商業慣例。本案中,國開行按照《外匯貸款合同》的約定收取前端費,既是合同意思自治的體現,也符合商業慣例。柏杉林公司等在原審判決內容的基礎上,還應承擔120.42萬美元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復利、罰息的還款義務。
大興安嶺集團辯稱,國開行收取前端費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應在貸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初梓溪辯稱,對于國開行與大興安嶺集團的上訴請求均不予認可。本案是借款糾紛案件,刑事判決已經做出裁判,國開行不應當在民事審理程序中主張權利。
國開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簽訂的《外匯貸款合同》,該合同項下貸款自2023年11月2日起全部提前到期。訴訟中,國開行明確此項訴訟請求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簽訂的《外匯貸款合同》;2.柏杉林公司立即向國開行清償借款本金6320萬美元;3.柏杉林公司立即向國開行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和復利直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3年11月2日,利息2116235.32美元、罰息61052.68美元、逾期利息4666727.69美元,復利274597.56美元,合計7118613.25美元);4.柏杉林公司向國開行支付違約金66.9萬美元;5.柏杉林公司向國開行支付為實現前述債權支出的費用人民幣20萬元;6.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對上述第2、3、4、5項訴訟請求金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7.初汶澤履行《外匯貸款合同》下的《抵押合同》,對其名下房產證號為“哈開字第2××7號”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8.由柏杉林公司、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2023年11月16日,國開行作為貸款人(經辦分行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行,以下簡稱國開行甘肅分行)和作為借款人的柏杉林公司在加格達奇市簽訂編號為6210202301100000074的《外匯貸款合同》,約定:為建設、經營柏杉林公司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柏杉林公司向國開行申請外匯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國開行同意發放貸款。
第一條定義:……貸款人:指國開行。借款人:指柏杉林公司。項目:指柏杉林公司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寬限期:指借款人只付息不還本的期限。貸款賬戶:指借款人在貸款人經辦分行/經辦機構開立的、用于記載本合同項下貸款發放和償還等事項的賬戶。存款賬戶:指借款人在貸款人經辦分行/經辦機構開立的、用于辦理本合同項下貸轉存、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支付費用以及結算業務等事項的賬戶。最后還款日:指2023年11月28日。費用:指貸款人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應由借款人予以支付的前端費、賬戶管理費、律師費等費用。銷售代理協議:指由借款人與圭亞那柏杉林國際林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杉林國際公司)及其下屬5家子公司簽署的,柏杉林國際公司及其下屬5家子公司在圭亞那采伐、加工的木材產品由借款人在中國代理銷售的協議。柏杉林國際公司:指由借款人100%控股的、在圭亞那實施貸款項目的全資子公司,英文名稱為BAISHANLININTERNATIONALFORESTDEVELOPMENTINC。柏杉林國際公司下屬5家子公司:1.KARLAMSOUTHAMERICANTIMBERS(GUYANA)INC(以下簡稱KSAT公司);2.KWEBANNAWOODPRODUCTSINCORPORATED(以下簡稱Kwebanna公司);3.SHERWOODFORRESTINCORPORATED(以下簡稱Sherwood公司);4.WOODASSOCIATEDINDUSTRIESLIMITED(以下簡稱Waico公司);5.HAIMORAKABRALOGGINGCO.INC.(以下簡稱HLC公司)。
第二條貸款承諾金額:本合同項下貸款承諾金額為6690萬美元。
第三條貸款用途:本合同項下貸款用于在圭亞那建設包括原木采伐工程、鋸材加工、刨切單板加工車間及相應配套設施。
第四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9年,從首次提款日起算即從2023年11月29日起到2023年11月28日止,其中寬限期為2年,從首次提款日起算即從2023年11月29日到2023年11月28日止。借款人可以單筆或分筆提取貸款承諾金額,但是任何一筆提款的還款日均不得超過最后還款日。
第五條貸款利率和利息:貸款年利率采用浮動利率,為6個月美元LIBOR+680BP。本合同約定的利息期為6個月,利息期從每一付息日當天起至下一付息日前一天止。首個利息期從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本合同約定的付息日為每年的5月28日和11月28日。本合同項下最后一期付息日為本合同項下最后一筆貸款的還本日,利隨本清。
利息以貸款余額為基礎,按實際日數計算,一年按360日計。
借款人在第一筆貸款提款日后30日內向貸款人一次性支付前端費。前端費計算公式:貸款承諾金額×1.8%,即前端費為120.42萬美元。
第六條逾期利息: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償付到期的貸款本息和費用,貸款人將向借款人計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為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2%。若到下一個付息日或還本日,借款人仍未償付逾期的貸款本息和費用,貸款人將采用當期逾期利率按利息期向借款人計收復利。
第八條提款前提條件:借款人首次提款的前提條件包括以下全部內容:(一)貸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文件或材料:……3.圭亞那登記部門出具的柏杉林國際公司與下屬5家子公司已經提供截至2011年(含)之前所有年報并有效存續的證明……(三)借款人已與柏杉林國際公司及其下屬5家子公司簽署貸款人認可的銷售代理協議,并且在代理協議中明確約定,自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貸款全部償還前,任何柏杉林國際公司及其下屬5家子公司在圭亞那采伐、加工的木材產品必須通過借款人在中國進行銷售,并且銷售收入必須歸集到貸款人指定賬戶。借款人及其下屬子公司簽訂的所有銷售合同中收款賬戶必須是貸款人指定的賬戶,并載明匯款路徑。
借款人第二筆提款的前提條件包括以下內容:柏杉林國際公司完成對SFEP林權的變更手續、Sherwood公司完成林權的延期和變更手續或由圭亞那國家林業部門批準的能夠覆蓋貸款人貸款期限(大于等于9年的)林業采伐許可文件并經貸款人律師認可。
第十條提款計劃:本合同項下第一筆提款日為2023年11月29日,金額為1610萬美元。該合同項下其余借款資金的提款計劃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并以《借款憑證》載明的日期和金額為準。
借款人須于預計提款日前35日向貸款人提交不可撤銷的提款申請書,并向貸款人提交資金支付依據和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借款人應提交的資金支付依據包括:相關合同、交易對手出具的付款通知、借款人內部審批文件等。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請書、資金支付依據和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后,按照內部管理程序對上述文件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資金支付:本合同項下資金支付方式分為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請書、資金支付依據和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并審核同意后,在提款日將借款人申請提取的款項從借款人的貸款賬戶轉入存款賬戶。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托貸款人將存款賬戶內的貸款資金,在提款申請書中列明的付款日支付至借款人的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手的銀行賬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請書、資金支付依據和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并審核同意后,在提款日將借款人申請提取的款項從借款人的貸款賬戶轉入存款賬戶。借款人根據其資金需求提取或采取轉帳方式以貸款資金進行自主支付。
第十三條利息的支付和本金的償還:本金的償還方式為:2023年11月28日,350萬美元;2023年5月28日,350萬美元;2023年11月28日,350萬美元;2023年5月28日,350萬美元;2023年11月28日,350萬美元;2023年5月28日,700萬美元;2023年11月28日,700萬美元;2023年5月28日,700萬美元;2023年11月28日,700萬美元;2023年5月28日,700萬美元;2023年11月28日,300萬美元;2023年5月28日,300萬美元;2023年11月28日,300萬美元;2023年5月28日,300萬美元;2023年11月28日,240萬美元。……五、若還本付息日借款人存款賬戶中的余額不足以償付當期貸款本息,貸款人在付息日或還本日可主動借記借款人在貸款人經辦分行開立的其他賬戶的相應金額。
第十四條還款順序:如借款人所償還的款項少于按本合同約定該日到期的款項總額,該款項按下列次序安排;一、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約定應付的費用、違約金;二、支付應付罰息、復利;三、支付應付貸款利息;四、支付應付貸款本金;五、其他應付款項。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四、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償付貸款本息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擔保:本合同采取以下擔保方式:一、由保證人大興安嶺集團為本項目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由借款人股東初汶澤及其直系親屬為本項目貸款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二、由出質人柏杉林公司以其依法可以出質的柏杉林國際公司100%的股權為本項目提供質押擔保;三、由出質人柏杉林國際公司以其依法可以出質的5家子公司的所有股權為本項目貸款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的違約事件和違約責任: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的約定,或者在發生第二十二條(十七)或(十八)所述的事件時貸款人認為該等事件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有不利影響,或者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八條中做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被證明是不正確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或者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的,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1、發生項目合同項下的重大違約事件,或對項目建設、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合同因任何原因無效、無法繼續履行、被終止,且借款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予以補救的;2、借款人沒有清償到期應付的任何負債的;3、借款人進入任何停業、解散、清算、破產、重整、和解、整頓或類似法律程序的;4、借款人的總計市場價值達到或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執行、征收、沒收或被采取其他類似措施,且該等措施在開始后十五個營業日內未被解除;5、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化事件。發生上述事件,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一)停止發放貸款;(二)取消尚未提取的貸款承諾金額;(三)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同時要求借款人限期償還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并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除還款資金(在簽訂本合同時,借款人即已授權貸款人行使上述直接扣收還款資金的權利);(四)單方面解除合同,并同時行使本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權利;(五)實現擔保文件下的擔保權益;(六)采取相關國家和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措施。
借款人發生違反本合同其它約定的任何行為,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借款人未按期糾正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貸款承諾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給貸款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予以賠償。
因借款人的違約行為而發生訴訟的,貸款人為該項訴訟支付的律師費與其他費用應由借款人承擔。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國開行和柏杉林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初汶澤以及包國榮在借款人處簽字。
2023年11月16日,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作為保證人與作為貸款人的國開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確保柏杉林公司履行其與貸款人簽訂的編號為6210202301100000074的借款合同,保證人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愿意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第二條擔保的范圍: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6690萬美元,借款期限9年(即從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保證人均愿意就借款人償付以下債務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一)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二)主合同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解除情形下借款人有義務向貸款人償付的全部債務。隨著主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清償,本合同項下擔保的本金數額相應減少。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所有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不論借款人是否為主合同提供物的擔?;蛑骱贤嬖谄渌麚7绞?,不論貸款人是否選擇放棄或減少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擔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的債務,貸款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每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
2023年11月16日,大興安嶺集團作為保證人與作為貸款人的國開行簽訂《外匯貸款保證合同》,約定:確保借款人柏杉林公司履行其與貸款人簽訂的編號為6210202301100000074的借款合同,保證人愿意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第二條擔保的范圍: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6690萬美元,借款期限9年(即從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保證人愿意就借款人償付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向貸款人提供擔保。隨著主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清償,本合同項下擔保的本金數額相應減少。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保證人在本合同的擔保范圍內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不論借款人是否為主合同提供物的擔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的債務,貸款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每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
2023年9月4日,初汶澤作為抵押人與作為抵押權人的國開行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為確保借款人柏杉林公司履行其與抵押權人簽訂的編號為6210202301100000074的借款合同,抵押人愿意以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質押,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
第三條擔保的范圍: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借款人向抵押權人借款6690萬美元,借款期限9年(即從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本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隨著主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清償,本合同項下擔保的本金數額相應減少。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的債務,或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產、撤銷或解散,抵押權人有權依法采取拍賣、變賣、折價等方式處分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超出本合同擔保債權的數額,歸抵押人所有。
第十條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應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配合抵押權人在有關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合同附件為抵押物清單,載明:抵押人為初汶澤,抵押物房產證號為哈開字第2××7號,抵押財產所在地為哈爾濱市南崗區崇山路31號喜鎮大廈17層ABCD座,抵押物面積為706.98平方米,抵押物評估價值為人民幣706.98萬元?!兜盅汉贤泛炗喓蟛⑽崔k理抵押登記。
2023年11月22日,柏杉林公司依據其與國開行簽訂的外匯貸款合同向國開行申請提款1610萬美元,提款用途載明為用于柏杉林公司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購買采運木材的設備。該申請還附有柏杉林公司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貸款用款計劃表,該表載明了資金的具體用途。
2023年12月14日,柏杉林公司依據其與國開行簽訂的外匯貸款合同向國開行申請提款3390萬美元,提款用途載明為用于柏杉林公司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建設。該申請還附有柏杉林公司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貸款用款計劃表,該表載明了資金的具體用途。
2023年5月22日,柏杉林公司依據其與國開行簽訂的外匯貸款合同向國開行申請提款1000萬美元,提款用途載明為用于柏杉林公司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建設。
2023年6月21日,柏杉林公司依據其與國開行簽訂的外匯貸款合同向國開行申請提款690萬美元,提款用途載明為用于柏杉林公司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建設。
在上述四份申請書中,在借款人柏杉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處,均有初汶澤和包國榮的簽字。
2023年11月29日,國開行甘肅省分行向柏杉林公司發放貸款1610萬美元;2023年12月18日,國開行向柏杉林公司發放貸款3390萬美元;2023年5月27日,國開行向柏杉林公司發放貸款1000萬美元;2023年6月27日,國開行向柏杉林公司發放貸款690萬美元。國開行累計發放貸款6690萬美元。
2023年1月24日,柏杉林公司向國開行支付了人民幣7560328.86元,國開行將該筆款項計為柏杉林公司支付的前端費120.42萬美元。
2023年11月28日,國開行收取本金350萬美元;2023年5月28日,收取本金20萬美元;
2023年5月28日,國開行收取利息1702925.43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2426369.58美元;2023年5月28日,收取利息2402977.57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2435898.88美元;2023年5月28日,收取利息2273372.37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579.35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0.07美元,2023年11月28日收取利息579.28美元,2023年11月30日,收取利息7812美元。柏杉林公司未再支付其余本金和利息。
另查明,在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簽訂《外匯貸款合同》時,柏杉林公司的股東分別為初汶澤和興安公司,初汶澤出資額為19600萬元,興安公司出資額為20400萬元。興安公司的唯一股東是大興安嶺集團。
2011年12月29日,國開行甘肅分行、大興安嶺集團、柏杉林公司就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形成以下會談備忘:由大興安嶺集團指定興安公司收購柏杉林公司股東51%的出資……在2023年2月底前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向國開行提供變更登記后由工商局蓋章的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和備案章程?!_定由大興安嶺集團提供連帶擔保,之前已出具擔保函,具體事項以最終簽署《保證合同》為準。
2023年5月30日,國開行與大興安嶺行署、林管局、興安公司等召開圭亞那森林開發項目盡職調查討論會,會后簽署了《國家開發銀行圭亞那項目大興安嶺盡職調查會談紀要》,載明:大興安嶺行署副專員包國榮介紹了大興安嶺集團相關情況……借款人柏杉林公司和擔保人大興安嶺集團承諾,所有提供給國開行的相關資料,均真實有效。
2023年8月1日,柏杉林公司致函國開行甘肅分行,對于國開行提到的4000萬元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了說明。函中稱:綏化二建鋼結構支付的人民幣4000萬元是預付款,剩余的4000多萬元沒有存在賬戶上,已用在林區的生產和修路上。林區道路修建有400多公里,這就占用建設資金人民幣5000多萬元,但因為當初項目可研報告里沒有計劃到該項支出,導致貸款發放時林區道路建設費用漏做,柏杉林公司出于工廠建設和采伐兩不誤的考慮,占用5000多萬元用于采伐生產和修林區道路。柏杉林公司已向國開行國和處提供了承諾函。柏杉林公司再次承諾:采伐生產和修路占用的工廠建設資金待流動貸款資金和木材銷售資金到位后,柏杉林公司負責把占用的5000多萬元建設資金補回,柏杉林公司各股東將籌集資金確保項目資金不留缺口,確保工廠建設順利完工。初汶澤和包國榮在函件落款處簽字。
再查明,2023年,國開行甘肅分行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簽訂《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行委托代理服務協議和保密協議》,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代理甲方追償不良貸款債權事宜。委托標的為截止2023年11月2日,柏杉林項目借款人柏杉林公司及其保證人大興安嶺集團、初汶澤等自然人保證人拖欠甲方的逾期貸款本金6320萬美元及其利息、罰息、復利,以及甲方為實現上述債權而墊付的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代理費等有關費用。本案立案之后10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前期辦案費20萬元。2023年12月28日,國開行甘肅分行向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支付律師費20萬元,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簽訂的《外匯貸款合同》、國開行與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簽訂的《保證合同》、國開行與初汶澤簽訂的《抵押合同》、國開行與大興安嶺集團簽訂的《外匯貸款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屬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在《外匯貸款合同》第二十五條借款人的違約事件和違約責任中約定,柏杉林公司違反第二十二條的約定,即構成其違約?!锻鈪R貸款合同》第二十二條中約定,柏杉林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償付貸款本息并支付相關費用。如果柏杉林公司違反上述約定,國開行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故國開行有權依據《外匯貸款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痹撛涸?023年1月26日的《人民法院報》發布公告,向柏杉林公司、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公告送達了國開行的起訴狀副本,并載明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即該院在2023年3月26日向柏杉林公司、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送達了起訴狀。故該院確認本案所涉《外匯貸款合同》已于2023年3月26日解除。對于國開行以判決生效之日為合同解除日期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即本案所涉《外匯貸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國開行要求柏杉林公司償還剩余貸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在國開行明確其訴訟請求為解除《外匯貸款合同》后,經該院詢問,國開行仍然堅持其他訴訟請求。對此,該院認為,《外匯貸款合同》中相關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等條款因合同解除而不再適用,但柏杉林公司應當賠償國開行合同解除后的利息損失。故該院確定《外匯貸款合同》解除后,柏杉林公司應當按照《外匯貸款合同》約定的期內利息標準賠償國開行的利息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惫蕦τ趪_行要求柏杉林公司支付違約金以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敝袊嗣胥y行在其發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外匯貸款合同》中關于柏杉林公司向國開行支付前端費的約定,違反了上述規定,該筆前端費應當在國開行向柏杉林公司發放的貸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即國開行實際向柏杉林公司發放的貸款本金為6569.58萬美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大興安嶺集團依據分別與國開行簽訂的相關擔保合同,仍應對柏杉林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本案涉及的兩份保證合同中,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大興安嶺集團均表示不論柏杉林公司是否為主合同提供物的擔保或主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擔保方式,不論國開行是否選擇放棄或減少柏杉林公司所提供的物的擔保,國開行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本案中保證人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大興安嶺集團均應按照各自的約定對柏杉林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對于國開行要求初汶澤繼續履行《抵押合同》約定的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該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惫蕦τ趪_行的此項訴訟請求,該院應予支持。
對于大興安嶺集團關于本金計算錯誤的答辯意見,該院認為,國開行提交了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8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7日的借款憑證,證明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放貸義務。在案涉《外匯貸款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國開行和柏杉林公司在貸款資金支付方式上采用的是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大興安嶺集團計算的本金數額是柏杉林公司向案外人付款的金額,與國開行向柏杉林公司發放貸款的金額不是同一概念。故大興安嶺集團的此項答辯意見不成立,該院不予采信。
對于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未落實擔保措施,導致股權質押擔保落空其應在股權質押擔保范圍內免責的答辯意見,該院認為,按照國開行與大興安嶺集團簽訂的《外匯貸款保證合同》的約定,不論柏杉林公司是否為主合同提供物的擔保,國開行均有權直接要求大興安嶺集團承擔保證責任。大興安嶺集團關于應在股權質押擔保范圍內免責的答辯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采信。
對于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與初汶澤簽署的《抵押合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導致大興安嶺集團保證責任加重的答辯意見,該院認為,根據該院查明的事實,國開行與初汶澤簽訂《抵押合同》的時間晚于大興安嶺集團與國開行簽訂《外匯貸款保證合同》的時間。即在沒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大興安嶺集團已經同意為柏杉林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大興安嶺集團與國開行簽訂的《外匯貸款保證合同》中還約定,不論借款人是否為主合同提供物的擔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的債務,貸款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國開行和大興安嶺集團已經對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順序進行了約定,該約定內容明確,賦予了國開行以選擇權。國開行既可以選擇行使保證債權也可以選擇行使擔保物權。故《抵押合同》登記與否并沒有加重大興安嶺集團的保證責任。大興安嶺集團的此項答辯意見不成立,該院不予采信。
對于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串通、騙取其保證的答辯意見,該院認為,大興安嶺集團參與了國開行、柏杉林公司簽訂《外匯貸款合同》的整個過程,其入股柏杉林公司,系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沒有證據證明國開行和柏杉林公司存在串通的情形。故大興安嶺集團的此項答辯意見不成立,該院不予采信。
對于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在貸前、貸中、貸后存在嚴重違約、違法行為,同時未經其同意變更主合同約定,大興安嶺集團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答辯意見,該院認為,首先,保證合同是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目的的單務合同。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其次,國開行對于案涉貸款的審查與監管僅是其對貸款風險進行防范和控制的手段,并未超出大興安嶺集團依據保證合同承擔責任的預期,保證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第三,大興安嶺集團作為柏杉林公司的控股股東,為柏杉林公司提供擔保,對柏杉林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應當是明知的。在柏杉林公司向國開行提交的歷次提款申請書中,以及柏杉林公司與國開行在合同履行中的多份函件中,均有柏杉林公司股東——興安公司的代表包國榮簽字。興安公司為大興安嶺集團控股的公司。據此,可以確定在《外匯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大興安嶺集團直接參與其中?!锻鈪R貸款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風險和損失,并非國開行未履行審查、監管義務所致,而是大興安嶺集團作為保證人固有的、天然的風險。故大興安嶺集團的此項答辯意見不成立,該院不予采信。
對于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利息和復利的答辯意見,該院認為,依據該院查明認定的事實,該院確定了國開行實際向柏杉林公司發放貸款的金額,并應以上述款項分別發放至柏杉林公司賬戶的時間相對應地分段計息。國開行和柏杉林公司關于復利和違約金的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屬有效,該院應予支持。大興安嶺集團的此項答辯意見不成立,該院不予采信。
綜上,柏杉林公司、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有關訴訟權利,該院依法缺席判決。該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京民初82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一、確認編號為6210202301100000074的《外匯貸款合同》已于2023年3月26日解除;二、柏杉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國開行貸款本金6199.58萬美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本金按照1610萬美元計算;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23日,本金按照5000萬美元計算;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本金按照4879.58萬美元計算;自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本金按照5879.58萬美元計算;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本金按照6569.58萬美元計算;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本金按照6219.58萬美元計算;自2023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本金按照6199.58萬美元計算;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本金按照5849.58萬美元計算;自2023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本金按照5499.58萬美元計算;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本金按照5149.58萬美元計算。執行中扣除柏杉林公司已經支付的利息11250514.53美元)、復利、罰息(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自2023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自2023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自2023年11月28日起2023年3月25日;本金均按照350萬美元計算)。上述利息、復利、罰息均按照《外匯貸款合同》約定的相應利率計算。三、柏杉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國開行的利息損失[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給付之日止,以6199.58萬美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六個月期美元倫敦同業拆借利率(LIBOR)加680BP計算];四、柏杉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國開行支付違約金66.9萬美元;五、柏杉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國開行支付律師費人民幣20萬元;六、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大興安嶺集團對柏杉林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七、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大興安嶺集團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柏杉林公司追償;八、初汶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協助國開行辦理《抵押合同》項下不動產的抵押登記手續;九、駁回國開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40832.56元,由國開行負擔244083元(已交納),由柏杉林公司、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大興安嶺集團負擔2196749.56元(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柏杉林公司、初汶澤、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初梓溪、大興安嶺集團負擔(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大興安嶺集團提交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23)黑0102刑初901號刑事判決1份、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黑01刑終930號刑事裁定1份。(2023)黑0102刑初901號刑事判決認定:柏杉林公司在工商注冊時,使用了虛假的1.2億銀行存單,注冊資本時使用五常市林業局背蔭河林場和大煙筒林場林地使用權證沒有獲得實際所有權,柏杉林公司會計賬簿與國稅、、地稅工商檔案、國開行、龍江銀行資產負債表部分不一致、利潤表不一致。貸款檔案中簽訂的合同是為了取得銀行貸款,雙方簽訂了無履行意愿的合同,貸款資金去向與柏杉林公司實際資金去向大部分不符。柏杉林公司為了獲得貸款,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來獲得金融機構的信任,意圖使銀行相信其設立已經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具有合法的申請主體資格,編造企業的會計賬簿,使用根本不準備履行的虛假的經濟合同取得銀行貸款。柏杉林公司上述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柏杉林公司的刑事責任。判決認定柏杉林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責令柏杉林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后即將該案尚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327812498.04元予以退賠國開行甘肅分行。宣判后柏杉林公司以認定其犯罪的證據不足,國開行已經提起民事訴訟并勝訴,柏杉林等公司有償還能力,提供貸款材料均真實,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為由提起上訴,二審裁定認為:柏杉林公司使用虛假銀行存單注冊成立,通過簽訂虛假合同、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會計賬簿等手段騙取銀行貸款,且實際資金去向與貸款資金用途大部分不符,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初汶澤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此應承擔刑事責任,故均構成騙取貸款罪。柏杉林公司為獲取貸款實施簽訂虛假合同、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會計賬簿等非法行為,均能證實其具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國開行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及貸款是否有抵押、擔保,均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證明目的為:第一,國開行貸前審查有過錯;第二,國開行與借款人存在故意串通;第三,國開行違反了《外匯貸款合同》的約定,在首次放款條件不具備時,違約放款;第四,國開行違反合同約定,在提款條件未成就時發放貸款。
國開行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明內容和目的不予認可。認為刑事案件并未通知國開行以被害人身份參加庭審,程序嚴重違法。本案屬刑民交叉案件,不能依據刑事判決認定借款合同效力問題。刑事判決僅證明初汶澤騙取銀行貸款,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應該分開審理。初梓溪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對于上述證據真實性各方當事人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各方當事人沒有異議,本院經審理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結合上訴人的上訴與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案涉貸款的數額問題;二是大興安嶺集團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問題。
(一)關于案涉貸款的數額問題
1.關于前端費120.42萬美元的問題。本案相關法律事實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關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
本案中,柏杉林公司于2023年1月24日向國開行支付了120.42萬美元的前端費。雖然該筆前端費沒有在本金發放時直接扣收,但支付時第一個付息日尚未屆至,且第一個付息日收取的利息是根據合同約定正常收取的,因此該前端費系利息之外的費用。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而《外匯貸款合同》中關于收取前端費的約定,違反了上述規定,故一審判決關于該筆前端費應當自支付之日起從發放的貸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的認定并無不當,扣除本金后,按照實際發放的本金數額計算利息亦無不當。國開行關于本案120.42萬美元的前端費不應當在本金中扣除、要求柏杉林公司增加償還貸款本金120.42萬美元及相應利息等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國開行是否少發放617.7萬美元貸款的問題。國開行提交了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18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7日的借款憑證,證明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放貸義務,共計支付6690萬美元?!锻鈪R貸款合同》約定,資金支付方式分為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而在合同實際履行中,采用的是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即貸款人將借款人申請提取的款項從借款人的貸款賬戶轉入存款賬戶,借款人根據其資金需求提取或采取轉賬方式以貸款資金進行自主支付。而大興安嶺集團主張的本金數額是其統計的柏杉林公司向案外人付款的金額,并非國開行向柏杉林公司發放貸款的金額。故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少發放617.7萬美元貸款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復利的問題。本院認為,國開行和柏杉林公司關于復利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不能收取復利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4.關于合同解除后的利息損失是否應當支付的問題。大興安嶺集團上訴主張不應當按照期內利息標準賠償《外匯貸款合同》解除后國開行的利息損失。本院認為,國開行起訴請求利息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而案涉《外匯貸款合同》解除后,仍有資金被柏杉林公司占用未歸還,雖然其相關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等條款因合同解除而不再適用,但國開行因資金被占用而產生的相應損失,柏杉林公司應當賠償。一審判決以合同期內利率計算解除合同后資金占用損失并無不當,亦未超出國開行的訴訟請求范圍。大興安嶺集團該項上訴主張沒有法律與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5.關于違約金66.9萬美元的問題。本案所涉《外匯貸款合同》約定了借款人發生違約行為未按期糾正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貸款承諾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給貸款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予以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本案中,柏杉林公司沒有按期支付貸款本息,造成違約,涉案合同解除并不影響違約金支付條款的效力。大興安嶺集團并未舉證證明該違約金超過國開行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不應當收取違約金的上訴主張沒有法律與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大興安嶺集團是否應免除擔保責任的問題
1.關于案涉股權質押未有效設立是否導致大興安嶺集團免除擔保責任的問題。大興安嶺集團上訴主張因國開行未落實擔保措施,導致股權質押擔保落空,其應在股權質押擔保范圍內免責。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本案中國開行與大興安嶺集團簽訂的《外匯貸款保證合同》約定,不論柏杉林公司是否為主合同提供物的擔保,國開行均有權直接要求大興安嶺集團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其應在股權質押擔保范圍內免責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大興安嶺集團是否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免責的問題。對于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與初汶澤簽署的《抵押合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導致大興安嶺集團保證責任加重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本案中大興安嶺集團為柏杉林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并未約定以抵押有效設立為前提條件。況且,大興安嶺集團與國開行簽訂的《外匯貸款保證合同》約定,不論借款人是否為主合同提供物的擔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的債務,貸款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國開行和大興安嶺集團已經對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順序進行了約定,該約定內容明確,賦予了國開行以選擇權,國開行既可以選擇行使保證債權也可以選擇行使擔保物權。因此,一審判決關于抵押登記與否并未加重大興安嶺集團保證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大興安嶺集團的此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3.關于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是否惡意串通導致大興安嶺集團免責的問題。本案中,大興安嶺集團參與了國開行、柏杉林公司簽訂《外匯貸款合同》的整個過程,其入股柏杉林公司,系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其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國開行和柏杉林公司存在串通的情形。故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惡意串通,騙取大興安嶺集團擔保,其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4.關于國開行是否未履行監管義務等導致大興安嶺集團免責的問題。大興安嶺集團上訴認為,國開行在貸前、貸中、貸后未盡到監管義務,嚴重違約,大興安嶺集團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國開行違反放款條件放款,屬于對合同內容實質性變更,未取得大興安嶺集團同意,大興安嶺集團不承擔保證責任。本院認為,首先,保證合同是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目的的單務合同,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其次,國開行對于案涉貸款的審查與監管僅是其對貸款風險進行防范和控制的手段,并未超出大興安嶺集團依據保證合同承擔責任的預期,保證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第三,生效判決確認興安公司對柏杉林公司出資有效,興安公司系占有柏杉林公司51%股權的股東。而大興安嶺集團作為持有100%興安公司股權的股東,并為柏杉林公司提供擔保,對柏杉林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應當是知曉的。在柏杉林公司向國開行提交的歷次提款申請書中,以及柏杉林公司與國開行在案涉合同履行的多份函件中,均有興安公司代表包國榮簽字。據此,可以確定在《外匯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大興安嶺集團直接參與其中。在申請貸款過程中,大興安嶺集團、興安公司同時提交了相應的審核資料,對于柏杉林公司犯騙取貸款罪本身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故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其對柏杉林公司經營狀況不了解等主張不能成立。綜上,大興安嶺集團關于國開行未履行監管義務等導致其免責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5.關于本案主債務人柏杉林公司和保證人之一初汶澤被生效刑事判決確認犯騙取貸款罪的問題。從本案所涉法律關系看,國開行與柏杉林公司存在金融借款法律關系,與初汶澤、大興安嶺集團、初梓溪、葛天茹、初洪波、張麗娜、初洪濤、邊鶴等存在擔保法律關系。柏杉林公司與初汶澤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并不涉及擔保法律關系。柏杉林公司、初汶澤作為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僅與借款關系的借款人及保證人之一重合,民事案件責任主體與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并不完全一致。柏杉林公司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騙取貸款罪,承擔刑事責任,是依據刑法規范對其騙取貸款行為作出的法律評價,而其與貸款人、擔保人之間形成的借款法律關系和擔保法律關系,則屬于民法規范評價和調整的范疇。生效刑事判決責令柏杉林公司將騙取的貸款款項退賠給國開行甘肅分行的事實,并不影響國開行基于民事合同關系主張本案,刑事判決追究的是行為人違反刑法的責任,民事合同的當事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及如何承擔責任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故大興安嶺集團關于本案應當發回重審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刑事判決已經認定本案主債務人柏杉林公司構成騙取貸款罪,構成民法上欺詐,其與國開行訂立的案涉貸款合同為可撤銷合同。而貸款人國開行作為撤銷權人,沒有主張撤銷合同,則合同有效。國開行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主張解除合同,且符合合同解除的條件,一審判決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案涉貸款合同解除后,相應的擔保合同效力不受影響。大興安嶺集團關于本案貸款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的法律關系和救濟的法益不同,在刑事判決判令追贓、民事判決判令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下,應對追贓與民事責任的認定和執行進行協調。本案執行程序中,如果相關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發還國開行款項,則應沖抵柏杉林公司依本判決應支付的金額,執行法院應結合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確定民事責任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范圍和贓款退還的對象,避免民事權利人(刑事被害人)雙重受償。
此外,大興安嶺集團上訴主張,本案應中止審理,以等待其他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關案件已經有生效判決,故本案不需要中止審理。
綜上所述,大興安嶺集團、國開行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2440832元,由國家開發銀行負擔86089元,由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負擔235474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 | 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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