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旅行社條例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xiàn)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xiàn)在開始吧!
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于:國家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
在2000年以后國家旅游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shù)氐穆糜尉郑?/p>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后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yè)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fā)商、分銷商、 *** 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fā)地并與客人簽訂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發(fā)地組團社游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fā)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 *** ,此類辦事機構并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游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1)辦理條件
①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yè)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yè)用房;營業(yè)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yè)務經營的需要。
②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
A、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 *** ;
B、傳真機、復印機;
C、具備與旅 *** 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lián)網條件的計算機。
③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④具有旅行社從業(yè)經歷或者相關專業(yè)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shù)20%)持有有效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⑤ 符合企業(yè)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
⑥區(qū)(市)旅游局現(xiàn)場檢查審核意見。
(2)所需申辦材料
①設立申請書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yè)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②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③企業(yè)章程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④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⑤經營場所的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⑥營業(yè)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⑦非本人辦理的需提交個人或法人授權委托書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份;
⑨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本3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3)辦理流程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28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有符合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旅行社條例》
第6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7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 *** 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旅 *** 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受理申請的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6條: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yè)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yè)用房;營業(yè)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yè)務經營的需要。
第7條:營業(yè)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設施、設備:兩部以上的直線固定 *** ;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 *** 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lián)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8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 *** 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 *** 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yè)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企業(yè)章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的證明;營業(yè)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省級旅 *** 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qū)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 *** 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9條:受理申請的旅 *** 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yè)設施、設備進行現(xiàn)場檢查,或者委托下級旅 *** 政管理部門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旅行社
參考資料來源:青島政務網-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護旅行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事業(yè)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組織,下同)是指依法設立并具有法人資格,從事招徠、接待旅行者,組織旅游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yè)。第三條 旅行社應當遵循擴大人民之間的友好交往,豐富社會主義文化生活,繁榮社會主義旅游經濟的原則,開展經營活動,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第四條 旅 *** 政管理部門對旅 *** 社的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分散經營的方針。第五條 本條例中的下列用語,除條文中另有規(guī)定者外,含義如下:
(一) “招徠”指旅行社按照主管部門批準的業(yè)務范圍,在國外、國內開展宣傳推銷的業(yè)務,組織招攬游客的工作。
(二) “接待”指旅行社根據(jù)旅行者的要求,安排食宿、交通工具、活動日程、組織游覽。
(三) “旅 *** 政管理部門”指國家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以及市、縣的相應管理機構。第六條 旅行社按其經營業(yè)務范圍的不同,分為三類:
之一類: 經營對外招徠并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來中國、歸國或回內地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
第二類: 不對外招徠,只經營接待之一類旅行社或其它涉外部門組織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來中國、歸國或回內地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
第三類: 經營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第七條 開辦經營之一類、第二類旅行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旅行社章程;
(二) 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辦公或營業(yè)場所和必要的通訊設備;(三) 經營對外招徠和接待業(yè)務的旅行社,須擁有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只經營接待業(yè)務的旅行社,須擁有人民幣25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 有為旅行者提供符合條件的食、宿和交通等項服務的組織能力;
(五) 有能保證服務質量和進行正常業(yè)務活動、熟悉旅游業(yè)務的經理人員、工作人員和經過考核合格的翻譯導游人員。第八條 開辦經營第三類旅行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旅行社章程;
(二) 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或營業(yè)場所;
(三) 有人民幣3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 有按照經營的業(yè)務范圍,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務要求的組織能力;
(五) 有熟悉旅游業(yè)務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第九條 申請開辦經營之一類業(yè)務的旅行社,地方上,應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提出申請,報國家旅游局審批;中央一級的部門,向國家旅游局申請審批。
前款旅行社獲得旅 *** 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后,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規(guī)定辦理申請登記手續(xù);經核準,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業(yè)。第十條 申請開辦經營第二類業(yè)務的旅行社,地方上,須經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審查批準;中央一級的部門,須經國家旅游局審查批準。
前款旅行社獲得旅 *** 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后,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規(guī)定辦理申請登記手續(xù);經核準,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業(yè)。第十一條 申請開辦經營第三類業(yè)務的旅行社,經所在地旅 *** 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經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業(yè)。第十二條 之一類旅行社在國外或港澳地區(qū)設立或撤銷派駐機構,事前必須報請國家旅游局審查批準。第十三條 外國或港澳地區(qū)的旅行社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 不得在中國設立其派出機構。經過批準設立的派出機構,不得經營招徠和接待的旅游業(yè)務。第十四條 旅行社的基本職責是:
(一) 根據(jù)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旅游事業(yè)的方針、政策同有關經營單位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經營旅游業(yè)務;
(二) 根據(jù)統(tǒng)一計劃和市場需要編制旅游路線,進行招徠活動;
(三) 按照旅行者選的路線,安排食宿、交通、游覽活動;
(四) 為旅游者配備必要的翻譯、導游人員;
(五) 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聽取旅游者的批評建議,查處本單位工作人員違章違紀的行為;
(六) 經營同旅游有關的委托代辦業(yè)務。第十五條 旅行社同民航、鐵道、交通、飯店、汽車公司等營業(yè)部門或旅行社行業(yè)間的業(yè)務往來,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shù)脑瓌t下,簽訂一定形式的經濟協(xié)議或合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實施《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xiàn)根據(jù)《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旅行社應當包括依據(jù)《條例》設立的,從事旅游業(yè)務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務公司、旅行服務公司、旅游咨詢公司和其他同類性質的企業(yè)。第三條 旅行社業(yè)為許可經營行業(yè)。經營旅游業(yè)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 *** 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xù)。
未經旅 *** 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yè)務。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是指經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lián)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yè)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yè)務。第五條 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yè)務:
(一)招徠外國旅游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二)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三)經國家旅游局批準,招徠、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四)經國家旅游局批準,招徠、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guī)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qū)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五)經批準,接受旅游者委托,為旅游者代辦入境、出境及簽證手續(xù);
(六)為旅游者 *** 、代訂國內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七)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guī)定的旅游業(yè)務。
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境旅游業(yè)務和邊境旅游業(yè)務。第六條 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yè)務:
(一)招徠我國旅游者在國內旅游,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二)為我國旅游者 *** 、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三)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guī)定的與國內旅游有關的業(yè)務。第七條 各級旅 *** 政管理部門按照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旅行社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一)國家旅游局及國家旅游局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 *** 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中央一級單位設立的國際旅行社、全國性旅行社集團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 *** 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單位在省會城市設立的國際旅行社;
(三)其他旅行社由所在地的旅 *** 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第八條 國際旅行社申請辦理旅游簽證,應當按照旅 *** 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具體辦法辦理。第九條 旅 *** 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標準對旅行社實行資質等級評定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條件第十條 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質量保證金)。
交納質量保證金,按照國家旅游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一條 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一)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fā)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一名;
(二)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fā)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或業(yè)務主管人員三名;
(三)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第十二條 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一)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fā)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一名;
(二)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fā)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或業(yè)務主管人員一名;
(三)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第十三條 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的規(guī)定,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備下述規(guī)定的營業(yè)場所和經營設施:
(一)足夠的營業(yè)用房;
(二)傳真機、直線 *** 、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三)業(yè)務用汽車等。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x0d\x0a之一章 總 則\x0d\x0a之一條 根據(jù)《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x0d\x0a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主要包括:\x0d\x0a(一)安排交通服務;\x0d\x0a(二)安排住宿服務;\x0d\x0a(三)安排餐飲服務;\x0d\x0a(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x0d\x0a(五)導游、領隊服務;\x0d\x0a(六)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x0d\x0a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務:\x0d\x0a(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xù)等;\x0d\x0a(二)接受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x0d\x0a(三)接受企業(yè)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x0d\x0a(四)其他旅游服務。\x0d\x0a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xù)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游業(yè)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x0d\x0a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游業(yè)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yè)務。\x0d\x0a《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游業(yè)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游者來我國旅游,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旅游者來內地旅游,臺灣地區(qū)居民來大陸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qū)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yè)務。\x0d\x0a《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游業(yè)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赴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qū)居民出境旅游的業(yè)務。\x0d\x0a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guī)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x0d\x0a第五條 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yè)化、 *** 化、品牌化發(fā)展。\x0d\x0a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x0d\x0a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x0d\x0a(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yè)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yè)用房;\x0d\x0a(二)營業(yè)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yè)務經營的需要。\x0d\x0a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營業(yè)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x0d\x0a(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 *** ;\x0d\x0a(二)傳真機、復印機;\x0d\x0a(三)具備與旅 *** 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lián)網條件的計算機。\x0d\x0a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 *** 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 *** 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x0d\x0a(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yè)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x0d\x0a(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x0d\x0a(三)企業(yè)章程;\x0d\x0a(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x0d\x0a(五)經營場所的證明;\x0d\x0a(六)營業(yè)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x0d\x0a(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x0d\x0a省級旅 *** 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qū)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 *** 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x0d\x0a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旅 *** 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yè)設施、設備進行現(xiàn)場檢查,或者委托下級旅 *** 政管理部門檢查。\x0d\x0a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yè)務滿兩年、且連續(xù)兩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x0d\x0a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經營業(yè)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換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x0d\x0a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級旅 *** 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x0d\x0a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游業(yè)務的,適用《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x0d\x0a旅行社申請經營赴臺灣地區(qū)旅游業(yè)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x0d\x0a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業(yè)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副本。\x0d\x0a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制定統(tǒng)一樣式,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 *** 政管理部門分別印制。\x0d\x0a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fā)或者補發(fā)。\x0d\x0a申請補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fā)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x0d\x0a第十二條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持已變更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向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x0d\x0a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x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x0d\x0a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guī)定。未經批準,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x0d\x0a第十三條 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yè)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x0d\x0a(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協(xié)議;\x0d\x0a(二)當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shù)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 *** 政管理部門,并提供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x0d\x0a(三)非因《條例》規(guī)定的情形,出現(xiàn)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x0d\x0a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x0d\x0a第十四條 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于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xù)存手續(xù)。\x0d\x0a第十五條 旅行社存入、續(xù)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xù)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xié)議。\x0d\x0a前款協(xié)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x0d\x0a(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guī)定使用質量保證金;\x0d\x0a(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x0d\x0a第十六條 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shù)額規(guī)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shù)額的文件。\x0d\x0a第十七條 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x0d\x0a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機構\x0d\x0a第十八條 旅行社分社(簡稱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簡稱服務網點,下同),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簡稱設立社,下同)的名義從事《條例》規(guī)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設立社承擔。\x0d\x0a第十九條 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后,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x0d\x0a(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x0d\x0a(二)分社的《營業(yè)執(zhí)照》;\x0d\x0a(三)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x0d\x0a(四)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x0d\x0a沒有同級的旅 *** 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x0d\x0a第二十條 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y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要求。\x0d\x0a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x0d\x0a第二十一條 服務網點是指旅行社設立的,為旅行社招徠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x0d\x0a設立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qū)域范圍,應當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的行政區(qū)劃內。\x0d\x0a設立社不得在前款規(guī)定的區(qū)域范圍外,設立服務網點。\x0d\x0a第二十二條 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游者認識和出入的公眾場所。\x0d\x0a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x0d\x0a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內,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x0d\x0a第二十三條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x0d\x0a(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x0d\x0a(二)服務網點的《營業(yè)執(zhí)照》;\x0d\x0a(三)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x0d\x0a沒有同級的旅 *** 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x0d\x0a第二十四條 分社、服務網點備案后,受理備案的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fā)《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x0d\x0a第二十五條 設立社應當與分社、服務網點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x0d\x0a設立社應當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社實行統(tǒng)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guī)范,對服務網點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財務、統(tǒng)一招徠和統(tǒng)一咨詢服務規(guī)范。\x0d\x0a第四章 旅行社經營規(guī)范\x0d\x0a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yè)執(zhí)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x0d\x0a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不得 *** 、出租或者出借。\x0d\x0a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于 *** 、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x0d\x0a(一)除招徠旅游者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一款規(guī)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準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yè)、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yè)務經營活動的;\x0d\x0a(二)準許其他企業(yè)、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x0d\x0a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lián)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yè)務經營活動。\x0d\x0a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以互聯(lián)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外,其網站首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yè)務經營范圍,以及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的投訴 *** 。\x0d\x0a第三十條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動,主要包括:\x0d\x0a(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x0d\x0a(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x0d\x0a(三)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x0d\x0a(四)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內容的。\x0d\x0a第三十一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x0d\x0a(一)墊付旅游接待費用;\x0d\x0a(二)為接待旅游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x0d\x0a(三)其他不合理費用。\x0d\x0a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qū)等企業(yè),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x0d\x0a第三十三條 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x0d\x0a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x0d\x0a(一)旅游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x0d\x0a(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yè)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x0d\x0a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需要將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業(yè)務作出委托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委托給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接待合同。\x0d\x0a旅行社對接待旅游者的業(yè)務作出委托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 *** ,告知旅游者。\x0d\x0a第三十五條 旅 *** 程開始前,當發(fā)生約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時,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游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并由旅游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x0d\x0a未經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x0d\x0a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于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行程:\x0d\x0a(一)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x0d\x0a(二)增加或者變更旅游項目的;\x0d\x0a(三)增加購物次數(shù)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x0d\x0a(四)其他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為。\x0d\x0a第三十七條 在旅 *** 程中,當發(fā)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調整或者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時,應當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說明;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在事前說明的,應當在事后作出說明。\x0d\x0a第三十八條 在旅 *** 程中,旅游者有權拒絕參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x0d\x0a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因旅游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x0d\x0a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項,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x0d\x0a在旅 *** 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旅游者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x0d\x0a第四十條 為減少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給旅游者帶來的損害,旅行社在招徠、接待旅游者時,可以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x0d\x0a鼓勵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險 *** 資格,并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為旅游者提供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服務。\x0d\x0a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的,旅行社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x0d\x0a第四十二條 在旅 *** 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約和禮儀。\x0d\x0a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在經營、服務中享有下列權利:\x0d\x0a(一)要求旅游者如實提供旅游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x0d\x0a(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 *** 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x0d\x0a(三)出現(xiàn)突發(fā)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采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游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低到更低程度;\x0d\x0a(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x0d\x0a(五)制止旅游者違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x0d\x0a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guī)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核查。\x0d\x0a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于兩年。\x0d\x0a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游者因簽訂旅游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游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x0d\x0a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x0d\x0a第四十五條 根據(jù)《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受理旅行社申請或者備案的旅 *** 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旅行社,對申請設立旅行社、辦理《條例》規(guī)定的備案時提交的證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復印件并蓋章確認,交由旅 *** 政管理部門留存。\x0d\x0a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查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相關文件、資料,以及財務賬簿、交易記錄和業(yè)務單據(jù)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給予配合。\x0d\x0a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持有旅 *** 政執(zhí)法證件的執(zhí)法人員進行。\x0d\x0a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拒絕檢查。\x0d\x0a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應當按年度將下列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tǒng)計資料,在次年3月底前,報送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x0d\x0a(一)旅行社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yè)形式、出資人、員工人數(shù)、部門設置、分支機構、 *** 體系等;\x0d\x0a(二)旅行社的經營情況,包括營業(yè)收入、利稅等;\x0d\x0a(三)旅行社組織接待情況,包括國內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組織、接待人數(shù)等;\x0d\x0a(四)旅行社安全、質量、信譽情況,包括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認證認可和獎懲等。\x0d\x0a對前款資料中涉及旅行社商業(yè)秘密的內容,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保密。\x0d\x0a第四十八條 《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項公告,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或者上級旅 *** 政管理部門的 *** 網站向社會發(fā)布。\x0d\x0a質量保證金存繳數(shù)額降低、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fā)、變更和注銷的,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或者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x0d\x0a旅行社違法經營或者被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 *** 政管理部門,在處罰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x0d\x0a旅游者對旅行社的投訴信息,由處理投訴的旅 *** 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向社會公告。\x0d\x0a第四十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投訴:\x0d\x0a(一)旅行社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x0d\x0a(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或者檔次的;\x0d\x0a(三)旅行社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x0d\x0a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決定,應當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處理旅游者投訴的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作出。\x0d\x0a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同級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x0d\x0a第六章 法律責任\x0d\x0a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x0d\x0a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服務網點超出設立社經營范圍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或者旅行社的辦事處、聯(lián)絡處、代表處等從事旅行社業(yè)務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x0d\x0a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qū)等企業(yè),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由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x0d\x0a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x0d\x0a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旅行社未將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游者的,由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x0d\x0a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的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x0d\x0a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旅行社及其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由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x0d\x0a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x0d\x0a第五十九條 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原許可的省級以上旅 *** 政管理部門作出。\x0d\x0a對旅行社作出停業(yè)整頓行政處罰的,旅行社在停業(yè)整頓期間,不得招徠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停業(yè)整頓期間,不影響已簽訂的旅游合同的履行。\x0d\x0a第七章 附 則\x0d\x0a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x0d\x0a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7日國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yè)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xù),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 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旅行社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本條之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部門統(tǒng)稱旅 *** 政管理部門。第五條 旅行社按照經營業(yè)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yè)務、出境旅游業(yè)務、國內旅游業(yè)務。
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yè)務。第二章 旅行社設立第六條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人民 *** 旅 *** 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第七條 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 *** 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yè)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 *** 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 *** 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第九條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第十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第十一條 旅 *** 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jù)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
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 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yè)務。第十三條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 *** 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shù)焦ど绦姓芾頇C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旅 *** 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yè)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yè)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第十五條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財務、統(tǒng)一招徠、統(tǒng)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yè)務、入境旅游業(yè)務或者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第三條 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旅行社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jiān)督管理。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yè)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fā)揮協(xié)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yè)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 *** 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旅 *** 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 *** 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 *** 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xù),并向所在地的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tǒng)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shù)焦ど绦姓芾聿块T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 *** 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 *** 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shù)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 *** 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 *** 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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