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婚后父母想出資為我購置房產,
欲使其成為我的個人財產,需要保留哪些證據?
市民李女士來電稱,自己剛結婚,婚房是婆家準備的,房產證上只有丈夫的名字。如今,她的父母想出資為她購買一處房產。她想知道這套房子能否成為自己的個人財產,如果可以,需要保留哪些證據。
【律師解答】
依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明確約定贈予夫妻一方的財產,在離婚時仍屬于個人財產,并明確規定對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屬于上述情況。對于李女士來說,其需要保留父母出資的相關證明,諸如銀行匯款憑證、購房期間與父母簽訂的贈予合同(可作公證)等。
【律師提醒】
此類案件如果沒保留證據,將難以認定房產到底由誰出資,對方有無出資等問題。出資方可保留銀行存款、取款、轉賬等憑證,在整個購房交易過程中盡量不采取現金方式,保證資金來源有據可查。
【問題二】
離婚協議上有關房產的條款可以反悔嗎?
市民陳先生來電說,自己離婚兩年了,當初和前妻簽離婚協議時,約定房子的產權歸他,但前妻享有永久居住權,等兒子18歲后將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雙方都不能買賣該房屋。如今,陳先生準備再婚,他想問問,他是否可以不讓前妻繼續住那套房子。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合同法規定,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應當遵守,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反悔。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前妻在離婚時已經對房產的分配進行了約定,居住權由其前妻享有,所以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
【律師提醒】
夫妻在協議離婚時,雖然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但雙方簽的離婚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離婚手續辦理成功,雙方的離婚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無法定事由雙方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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