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商品房被開發商又賣給了別人怎么辦
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據此,你可以和開發商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向你返還全部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要求賠償損失,并可以要求開發商向你支付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如果任何一方不愿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無法達成一致協議,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按照上述規定主張你的權利,從而及時、充分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可以來北京律師網找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咨詢服務是最好的選擇,這里律師會帶你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等內容,替你解答自己的疑問。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