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有效,駁回原告起訴。合有有效論認為,“兇宅”之說純屬封建迷信,不受法律所保護,如果賣房者沒有告知“兇宅”的事實,不足以構成違反公序良俗。并且,“兇宅”本身是符合使用條件,也符合合同的目的。因此,“兇宅”在法律上與正常房屋無異。
購房合同有效,但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此說認為,雖然賣房者在售房時故意隱瞞了房屋內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但房屋的質量符合法定的標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然而,依據價值規律和人們的現實觀念,房屋會因購買者避諱而貶值,賣房者在主觀有過錯,對購房者構成侵權。
購房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論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兇宅”問題作出規定,但“兇宅”是民間的習俗,這種習俗是善良風俗的一種,其內在精神與社會公德是相通的。違反此種習俗實際上就是不尊重社會公德,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合同無效。
購房合同為可撤銷合同。此說認為,“兇宅”是一種民間習俗,因人們的觀念和風俗習慣,對住宅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恐懼和忌諱,是客觀存在的普遍現象。賣房者故意隱瞞這一事實構成欺詐,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所簽訂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
李-燃律師認為,對于“兇宅”的忌諱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種民間習俗?!皟凑眴栴}的產生是和中國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關。遠古時代,生產力不發達,人們對于一些無法解釋的自然現象產生崇拜和恐懼心理,慢慢地,這種心理演變成具體的、習慣性的具有象征意義的行為,如過年的祭祀、對某些行為的語言的避諱以及住房風水等,形成民俗文化。在這里,民間習俗作為一種千百年傳襲下來的習俗和生活經驗,已經深深進入了中國人的內心,是客觀存在并有一定合理性的。
在法律層面上,這種合理的習俗在法律上可以歸為善良風俗,是受法律保護的。從而,“兇宅”這一事實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的。
在現實層面上,“兇宅”雖然在物理層面上沒有瑕疵,但在普通人的心理上,人們購買房屋的目的是平安、舒適,“兇宅”顯然會影響人們的居住心理,也正是這一原因,使得房屋的價值在客觀上受到了影響。
因而,作為賣房者,如果為了將房屋賣出或為了賣高價而故意隱瞞“兇宅”這一重大事實,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就構成了欺詐。
應當說明的是,房屋出購者的欺詐行為雖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的善良風俗,但并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廣大公民所能享受到的利益,是一種集合性詞匯,主要包括社會公共道德、社會經濟秩序、政治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此可以知道,對于因受欺詐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只是損害了買房人的利益,達不到公共利益的范疇。因此,對于因欺詐而購買“兇宅”的合同,不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確認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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