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房產中介簽了看房書或委托購房協議后,未經過房產中介公司而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與原產權人簽訂買賣合同并過戶,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王小姐反映:2023年12月份,王小姐到某中介公司委托居間購買二手房,中介公司帶王小姐看了幾處房產。王小姐對其中一處房產很滿意,就與中介公司簽訂了購買該房產的委托協議。但為了省中介費,王小姐托關系找到了房東,與房東簽訂了買賣協議并過戶。事后,某中介公司發現王小姐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未經過中介公司直接與原產權人交易。因此,中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小姐支付違約金。王小姐問,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與原產權人簽訂買賣合同并過戶,是否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
律師解答:王小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委托購房協議,雙方成立居間合同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王小姐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委托購房協議合法有效,應得到嚴格的履行。若委托購房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條款:委托人經中介公司介紹房源后不得私自或介紹他人與房源方交易的,則王小姐不得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與原產權人交易,否則即構成違約,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已經委托了一家房產中介公司購買房產,能否再次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購買房產?
李先生反映:今年3月份,李先生與A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購買房產意向書委托其居間購買某二手房產,但是后來李先生發現B中介公司的中介費較低,因此又委托了B中介公司購買相同的房產。李先生問,委托其他房產中介公司購買房產是否合法,是否還需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
律師解答:若房屋原產權人同時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而B中介公司又有該房產的房源信息,則李先生有自主選擇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權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雖然李先生與A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協議,但是A公司并未實際促成李先生與賣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因此根據前述法律規定,A中介公司無權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費,但是若A公司已經為履行居間協議付出勞動,則可以要求李先生支付其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介公司已經促成了買賣雙方的房產買賣合同,但是由于賣方單方面違約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買方是否仍需支付中介費?
趙先生反映:今年4月份,趙先生委托某房產中介公司居間購買房產。經中介公司居間,趙先生與張某簽訂購買某處房產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中介費由買方即趙先生支付。合同簽訂后,張某單方面違約,不愿意履行買賣合同,但是中介公司仍然要求趙先生按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趙先生問,因為賣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中介公司是否有權向其主張中介費?
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中介公司已經促成了趙先生與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趙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但是,趙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完中介費后,可以追究張某的違約責任,并要求張某賠償其損失,即已支付給中介公司的中介費
北京律師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房產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北京律師網房產糾紛律師#咨詢電話:185115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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