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了房又退房能不能應付違約金?
1、租了房又退房不一定需要支付違約金
(1)如果因為當事人的退房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則無論能不能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都需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2)如果當事人的退房行為沒給對方造成損失,且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話,當事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3)如果當事人的退房行為沒給對方造成損失,但是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的約定,則需要按照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如果認為違約責任過重,可以申請法院調低)。
2、提前退房租房押金不可以直接抵扣違約金
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后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么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押金是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的。
因此,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二、承租人什么情況可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包括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等。
1、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就是占有使用房屋,如果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目的就不能實現,因而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權。
2、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因此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這主要是租賃房屋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的強制性規定時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一房數租不能得到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5、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權隨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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