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幾年
房屋房屋后簽訂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規定即充分體現租賃合同的物權化特點,也可稱為買賣不破租賃。
物權是對物的直接管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最典型的物權是所有權,此外還包括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典權等。所謂租賃權的物權化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對抗第三人,即使第三人是該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或享有其他物權的人。根據該條規定,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時,設定在租賃物上的租賃合同仍然存在,并且該合同繼續約束第三人。也就是說,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與承租人產生了租賃合同關系,成為一個新的出租人,繼承原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買賣不破租賃并不局限于出租人出售租賃物的行為,還應包括租賃物贈與、抵押、互易或作為投資等,這些行為都會涉及租賃物的所有權變動,同樣適用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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