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什么?
1、協商。
協商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
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
3、仲裁。
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發生物業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什么?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導致物業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什么?
1、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一方違約,經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權益,經協商或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商定解除合同。
四、物業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物業合同糾紛沒有特定的處理方式,但是業主或者物業服務公司不能用違法的方式處理合同糾紛,發生合同糾紛后,只要物業服務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該參照物業合同的約定處理。若物業服務公司的一些行為嚴重損害業主合法權益,業主也可以到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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