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車上,到底上哪里?各路明星已經紛紛告訴了你。二手車交易中的法律問題,法治路上的各位同仁在不斷地為你解答。但交易中的車輛保險問題,不知您關注了多少?下面讓法官結合案件給您提個醒。
【案例一】
2023年,孟某花7萬元購買了小貨車一輛,給車輛投保交強險花了1200元。然而,購買后不足一個月即發生交通事故,孟某駕駛這輛車與賈某的重型貨車相撞。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作出責任認定,賈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孟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認定車輛全損,定損金額為6.5萬元,殘值作價4500元。孟某認可該定損結果,并與拍賣公司簽訂了委托拍賣合同書,車輛經修復進行了拍賣。案外人陳某拍得該車輛,成交金額為4500元,之后,雙方辦理了機動車所有權變更登記。
孟某認為,其車輛購買不足一個月后,即遭受交通事故侵權,并被認定全損,故其購買車輛時投保交強險的保險費應由侵權人賈某賠償。
【法官說法】
此案需要首先分清兩個概念:車輛全損和車輛報廢。車輛報廢涉及的是國家關于機動車強制報廢的管理規定,報廢車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得上路行駛,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而車輛全損是保險公司對于車輛價值損失情況的確定,全損車輛經修復后,如符合上路行駛條件仍可以繼續行使,并可以進行車輛買賣。
該案中車輛雖被保險公司認定全損車輛,但已修復且通過拍賣方式轉讓給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一條也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即使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仍可向保險人主張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孟某的車輛雖已轉讓,但原由其訂立的保險合同仍有效,車輛買受人繼續享受了合同權利,故該車輛交強險的保險費不能要求侵權人承擔,如何處理應是買賣雙方意思自治事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孟某關于保險費的訴訟請求。
【案件二】
2023年,李某駕駛車輛行駛至京通快速路進京方向處時,將車停在應急車道內,張某從李某的車輛下來后由北向南橫穿機動車道,適有劉某駕駛車輛由東向西駛來,劉某車輛前部將張某撞出,張某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認定張某體內酒精含量148.6mg/100ml且有進入城市快速路的違法行為,李某有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停車的違法行為,劉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張某之女隨后起訴李某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各類損失一百余萬元。
本案中,李某涉案車輛是二手車,從案外人處購買,辦理轉讓手續后,案外人申請對該車輛的商業險進行了退保,保險公司隨后將剩余期間的保險費退還案外人。
【法官說法】
李某從案外人處購買了涉案車輛,購買后,案外人將其在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保的商業險進行了退保,此后,李某并未為涉案車輛投保商業險。故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前已經退保商業險,主張其不應承擔商業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有事實依據。李某關于案外人退保商業險應形成書面解除協議并通知李某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法院最終改判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的其余損失由李志磊個人承擔。
【法官建議】
上述兩案中存在一個共同的法律問題,即車輛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為車輛投保交強險或商業險的保險費如何負擔、保險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及保險條例等規定,交強險保險合同有限期內存在以下六種情形,投保人可以申請解除:1.車輛注銷登記、2.辦理停駛、3.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4.重復投保、5.車輛被轉讓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6.新車參數不符合規定。而商業險保險合同,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說,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承保事項的合意,是否解除、是否繼續有效亦取決于是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如車輛已經轉讓,投保人可以基于此要求解除原保險合同,此時車輛即存在無交強險或商業險承保的狀態,此后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但如車輛買賣雙方未進行特別約定,轉讓方也未向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保險標的的受讓人仍然可以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當然該條還同時規定,如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法官建議:
1.在進行二手車買賣時,雙方注意審查車輛是否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如車輛處于保險期內,雙方應就車輛剩余期限的保險費如何負擔、保險合同是否應解除后由受讓人重新投保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2.買賣雙方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所有權變更事宜,并根據規定辦理保險合同的解除、變更或重新投保等手續,以避免出現車輛轉讓后的脫保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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