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通過中介公司獲取的房源私下交易要擔責
張某通過某中介公司的介紹,看中某一房產,并于同日簽訂《房屋買賣確認書》,約定“若張某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該中介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本物業買賣交易的,應向該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
而后,買賣雙方發現彼此為中學同學。為逃避支付中介服務費張某遂與業主私下成交。事后,該中介公司發現要求支付違約金,張某拒絕。之后,該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最終判定張某向該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2.5萬元。
在通過中介公司購房時,應事先對需簽字的文件內容進行全面審核及了解,并且在獲悉相關房源信息后,不應為逃避中介服務費而“跳單”。若認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務費過高,可與中介公司或經紀人進行協商。
2、因對自身購房資格不清楚造成交易失敗需賠付
異地戶籍楊某,離開已任職5年的公司,對于當時該公司出資為楊某購買的A物業,楊某與該公司領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楊某辦理委托公證手續,全權委托該公司以100萬元出售A物業,售得房款雙方平分。”后楊某收到該公司通知表示A物業已出售并收到轉賬的50萬元。
然后楊某購買新房產交易過戶時,房地產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楊某名下已有一套物業,不能再次購房。經調查得知,原任職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業,就將其作為公司宿舍。最終,由于楊某不具備購房資格,導致交易不成,業主李某沒收定金5萬元。
在購買物業前,應注意核實自身的購房資格。同時,也可事先與業主在合同中約定若由于購房資格導致交易不能履行的處理方式,從而減少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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