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一詞常出現在古裝影視作品中,每當出現衣著華麗卻不正經的人,便有人用這一個詞來形容,久而久之人們誤以為“招搖撞騙”就是不正經,實際上這是一項刑事罪名。
“招搖撞騙”的重點在于“騙”,但是此罪與詐騙罪卻又有不同的地方,那么招搖撞騙究竟有什么認定標準,與詐騙罪又該如何區分,通過案例可以很好說明。
案例
陳宣萱,對外宣稱1990年出生,在浙江寧波派出所任職,由于長相甜美出眾,職業特殊,所以對外一直是一個“警花”的形象,2023年的一天,有一名男子通過“附近的人”添加了她,隨后與她在網上聊得十分熱絡。
這名男子姓章,事業穩定,感情狀態也很穩定,常年單身,早年間將心思都放在工作上面,沒有異性朋友,在2023年某個晚上突然心血來潮想要找個人聊天,看到陳宣萱的頭像十分靚麗動人便主動出擊。
得知對方是一名警花之后,章先生十分高興和驚喜,認為自己已經得到了上天的眷顧,于是百般珍惜這一次機會,不過畢竟是在網上認識的,所以他也有很強的防備心,不太確定對方的身份是否真實,開始旁敲側擊。
陳宣萱敏銳地察覺到了他的不信任,主動將自己在派出所里面的定位發送給他,中午的時候還拍攝自己在食堂的畫面,同時將自己的警員證以及曾經得過的獎都一并發給章先生過目,逐漸讓他相信了她就是一名警花。
兩人確定關系之后,陳宣萱還將自己的家人和朋友都介紹給了章先生,父母不斷對章先生表示感謝,還稱他們做生意多年,對女兒一直缺乏關心,感謝章先生對她的無微不至,陳宣萱的朋友也經常在朋友圈與她互動,有時候還會在節日幫他支招。
又過了一段時間,陳宣萱開始找章先生要錢,有時候是自己身上沒有現金,有時候是銀行卡出現了問題,到了2023年2月份,他們兩人的感情更加穩定了,章先生二話沒說就給了她一張信用卡。
這個時候他已經“借”了不少錢給她,沒想到不久之后,他突然刷到了一條支出2700元的短信,過了一天又出現了類似的信息,短短幾天章先生的信用卡就已經被刷掉了1萬多元。
這時候陳宣萱又主動將章先生邀請到自己家里去,晚上更是將她的警服翻出來稱要穿給他看,這一舉動讓章先生終于感覺不對勁。第二天他便去了派出所進行查詢,警方果然沒有在警員系統里面找到陳宣萱這個人。
她的警員證編號是真實的,但是照片和身份不是她本人,而是另一名男警員,所以她的一切都是在說謊,警方立即展開調查,最終將實際年齡已經40歲的陳宣萱抓獲,原因就是她已經構成招搖撞騙罪。
法律分析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有假冒國家機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這一行為,這也是區別于詐騙罪最重要的一點。
要構成招搖詐騙罪,從客觀上來看就必須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者這一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冒充警察和軍人的罪犯最多,少部分極善于偽裝的人會冒充高層人員行騙。
將自己公職人員這一假身份塑造完成之后,行為人必須要進行“炫耀”或者招搖的行為,用自己的假身份獲取他人信任,最后讓他人通過這份信任來讓渡利益。
比如一個小孩假裝自己是警察,與朋友在一起進行角色扮演,但是他們的警察身份僅限于一場游戲中,不涉及錢財和其他利益,扮演者也不是為了獲取利益而偽造身份,所以這種行為就不構成犯罪。因為“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
陳宣萱為了獲取不義之財,將自己偽裝成一名警察,多次行騙,使得很多人上當,在章先生之前,他用同樣的方式騙取了一名男子11萬元,屬于累犯,都是圖財。所以應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她的行為與詐騙罪看上去很像,但是并不構成詐騙,原因就在于她的行騙方式是通過假裝公職人員來獲取信任,而不是通過其他手段。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極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利。侵犯的客體不同,也就使得招搖撞騙罪的直接目的既可以是錢財也可以是權力或者其他好處,而詐騙罪的目的只能是錢財。
此外,量刑起點和程度也不一樣,只有當詐騙金額達到一定的數量時才可以立案追究構成詐騙罪,但是招搖撞騙罪卻不一定要獲得多少錢財;比如有人將自己假扮成城管,以身份對小店老板進行欺壓,吃粉不付錢,屢試不爽,這種行為同樣會構成招搖撞騙罪。
結語
這兩項罪名的差別很大,從客觀要件來看,招搖撞騙罪必須有假扮國家機關人員的行為,而詐騙罪只要滿足隱瞞身份信息、虛構信息就行;從最后的目的來看,前者為了任何好處,而詐騙罪的目的只能是錢財,并且后者要詐騙到一定數額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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