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中哪些應按相鄰關系處理
在實踐中,相鄰關系糾紛主要有: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用水和排水上發生的相鄰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通行方面發生的相鄰糾紛。
(3)相鄰土地、建筑物利用關系糾紛,是指不動產權利人為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時產生的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通風方面發生的糾紛。
(5)相鄰采光、日照糾紛,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采光、日照方面發生的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因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侵害相鄰人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生活環境引發的相鄰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是指因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時損害相鄰之不動產的安全而發生的糾紛。
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
1、有利生產。有利生產就是要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保障生產的發展。如果因不動產的相鄰權利沖突阻礙了生產的發展,就違背了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所以相鄰權利人應該從有利生產的角度處理相互之間的權利沖突。如果雙方協商、調解不成,而不得以進行仲裁和訴訟時,仲裁機構和審判機關裁處相鄰關系的權利沖突時,將會按照有利于生產原則進行處理。
2、方便生活。方便生活是相鄰權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權利,即一方權利人在行使物權時原則上不能造成相鄰權利人的生活不便。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而發生仲裁和訴訟,裁決機關會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糾紛。
3、團結互助。團結互助是我國民間長期倡導的相鄰關系處理原則,基于這樣一個社會道德要求,對于因相鄰關系發生的權利沖突,有關部門的處理原則是通過調解促進相鄰權利人實現團結互助。
4、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解決一切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相鄰權利沖突的處理也應該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無論是民間調解組織、有關行政機關,還是仲裁和審判機關,在處理和解決相鄰權利沖突和糾紛時,都必須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公平合理,才能真正實現平息爭訴促進相鄰關系的和諧解決。
5、根據第八十五條規定,解決和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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