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棟房子中間用共墻隔成兩家存不存在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見用益物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從此就可看出,存在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的構成要件如何下:
1、主體上有特殊的要求。在人數上必須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這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在關系上必須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非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及雖然相鄰但不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是相鄰關系的主體。
2、利益受到損害。這種利益是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體現的必要的利益,它既可以是財產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3、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承擔之間須有對應關系。這種對應關系表現為權利行使的一方為權利內容的增加或者延伸,而另一方則表現為其權利行使的權利內容因此而得到相應的限制。
從相鄰關系的構成要件可以看出,相鄰關系與一般的侵權糾紛的構成要件是有區別的,一般的侵權糾紛的構成要件必須具備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四個要件,而在相鄰關系中,僅以相鄰方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為衡量標準,而不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或者具有過錯。從訴訟成本的角度考慮,對于訴訟請求權竟合的,一般應該選擇構成要件比較簡單的作為訴訟攻擊的方向,但是由于相鄰關系以必要利益為處理的宗旨,所以受害方所得到的利益一般小于侵權糾紛所得到的利益。
相鄰關系處理原則
1、生存權是第一權利的原則。
相鄰一方對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為,必然會涉及到相鄰他方的財產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時就可能會出現三種沖突:一是財產利益之間的相互沖突;二是財產利益與生存利益之間的相互沖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間的相互沖突。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沖突,其解決都必須考慮到相鄰各方的生存權,因為生存權是人類的首要權力。因此無論相鄰各方利用不動產時所產生的沖突是對財產亦或生命之威脅,都應予以重視和協調,以保障各方生存權之實現。
2、協作原則。
即要求相鄰各方在處理相鄰關系時,要互相協助,給與對方便利。一方行使權利需要他方協助時,他方不得拒絕,但一方應選擇對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獲得利益時,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不允許損人利己。
3、優勢利益原則。
簡單地說就是保護較大利益而犧牲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斷“優勢利益”的標準為公益與私益發生沖突時,公益通常為優勢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較財產利益為優勢利益;在財產利益中,生存利益較財產利益為優勢利益。在相鄰關系中,相鄰各方的財產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間的沖突,即相鄰一方利用其不動產滿足其財產利益需求時,卻對相鄰他方的生存利益構成了威脅。
4、適用經驗法則。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推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在現實生活中,根據經驗即可判定事實的,應該直接認定。
5、衡平原則。
相鄰關系客體并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權利義務具有雙方性。在對一方的權利限制時也要防止另一方權利的擴張,掌握好“度”。
和諧社會理應是主體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價值多元化的社會,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體和價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諧社會的核心要件應該是利益協調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鄰關系的處理中,應該以生存權理念為指導,以協作原則和“優勢利益”原則為具體原則,充分體現制度設計的初衷,從而達到平衡相鄰各方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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