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間距系數:指遮擋陽光的建筑與被遮擋陽光的建筑的間距為遮擋陽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數;建筑的長高比:指遮擋陽光的建筑的正面長度為該建筑高度的倍數。當單棟塔樓居住建筑在兩側無其他遮擋陽光的建筑(含規劃建筑)時,與其他居住建筑系數不得小于1.0.多棟塔樓居住建筑成東西向單排布置時,與被其遮擋陽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按照下列條例執行:1.相鄰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小于單棟塔式建筑的長度時,塔式居住建筑長高比的長度,應該按照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與間距之和計算,并按照其不同的長高比,采用不得小于表1規定的建筑間距系數。
2.相鄰塔式建筑的間距等于或者大于單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時,建筑間距的系數不得下于1.2.關于公共建筑的間距塔式建筑遮擋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陽光時,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小于上述(1、2)的規定。 如果塔式建筑遮擋的是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時,建筑間距系數按照上述(1、2)的規定執行。但下列情況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1.二層或二層以下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 2.商業、服務業、影劇院、公用設施等建筑; 3.與遮擋陽光的建筑屬于同一單位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咨詢電話:185115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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