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某些條件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系。
新的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
例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2)租約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則視為租賃關系延續,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系,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并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
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
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范圍內提高房租。
2、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約條件繼續出租時的處理
(1)租約期滿后不同意按原租賃合同續租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對房屋維修改建、要求準予變動房屋用途才續租,即作原租約終止或按新租約不成立處理。
承租人應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找房搬遷,出租人也有道義幫助找房。
承租人搬遷前占用原房的,應照前租約交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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