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法律分析:所謂尋釁滋事行為,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打群架,破壞公共秩序,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類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公然藐視國家法紀、社會公德,破壞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企圖通過尋釁滋事行為的實施來尋求 *** 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是為了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或者為尋求精神 *** 、發泄對社會的不滿,或是為了在某一地區稱王稱霸、顯 *** 風,為了哥們兒義氣進行報復等。尋釁滋事行為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行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根據本條規定,尋釁滋事行為主要表現為如下幾種形式:
之一,結伙斗毆的。一般是指出于私仇宿怨、爭霸一方或者其他動機而以結成團伙的方式打群架。
第二,追逐、攔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 *** 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他人,以及追逐、攔截異性等。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
第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對尋釁滋事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尋釁滋事的條款是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以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具體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26條釋義:
1 .結伙斗毆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打群架。結伙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3)根據本條的規定,有結伙斗毆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參加結伙斗毆的,或者造成較大影響的等情形。
2 .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無故毆打他人,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①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即出于取樂、尋求精神 *** 、耍威風等不健康目的,無理追趕、攔擋、侮辱、漫罵他人;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即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拿走、強行索要市場、店鋪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沒有目的和理由地損毀、占用公私財物;③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包括隨意毆打他人,即沒有任何理由毆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行為人出于取樂、尋求精神 *** 等目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秩序。
(3)根據本條的規定,有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情節比較惡劣的,造成的后果比較嚴重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損害 的,應當 賠償醫療費 、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 死亡賠償金 。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 持械聚眾斗毆 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于故意,尋求精神 *** ,發泄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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