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使用細則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
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于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租賃物不可更改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租賃雙方因承租人主體變更產生爭議時,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有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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