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之前說過,對于發生勞動糾紛的主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于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此過程中,由于勞動人事爭議實務操作中,各地區的裁審口徑不一致,極有可能導致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因此選擇合理的受理法院,在贏得訴訟方面具有重大意義。首先明確由勞動者作為申請人發起訴訟請求,單位不具有受理機構的選擇權。而若以單位作為申請人,不服勞動仲裁結果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選擇受理法院。而此程序只適用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發生時。
下面我們舉一個具體的事例來幫助各位伙伴們理解。生活中我們發現有很多企業,不僅在本省有經營產業,同樣在他省也有經營,那么如果一家企業的公司行政總部和工商注冊地都在深圳福田區,但旗下一個子公司在甘肅省蘭州市,其子公司中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此時應該如何處理?選擇在哪里處理呢?
翻閱相關法條發現,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樣一來就十分明確了,該員工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就是甘肅省蘭州市的這家子公司;基于就近原則,該員工應該選擇甘肅省蘭州市某個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那如果該子公司不滿仲裁結果,該怎么辦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顯然該子公司會選擇位于深圳福田區的基層法院。
那如果該員工不滿仲裁結果,該怎么辦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此一來,就看兩個人民法院誰先立案誰就具有管轄權。
顯然,在此過程中對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判斷似乎成為了一個難點,到底應該如何區分呢?一般來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如果能夠確定,則按照已知地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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