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中違紀行為的處分包括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種類。
1.訓誡。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訓誡處分,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
2.通報批評。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情節輕微的,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通報批評是在內部范圍內進行。
3.公開譴責。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情節嚴重,給委托人或律師事務所造成一定損失的,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4.取消會員資格。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 *** 人,或者 *** 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 *** 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 *** ,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1.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九次常務理事會通過本規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之一章總則第二章律師的職業道德之一節基本準則第六條律師必須忠實于憲法、法律。
第七條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托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八條律師應當注重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以影響、加強公眾對于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第九條律師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第十條律師應當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一條律師必須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第十二條律師應當關注、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律師必須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第二節執業職責第十四條律師不得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因涉及專業領域問題而邀請另一律師事務所參與辦理,且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與被邀請的律師事務所之間以書面形式約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擔并告知委托人的,不違背上述的規定。
第十五條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進行獨立的職業思考與判斷,認真、負責。第十六條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第十七條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不僅應當考慮法律,還可以以適當方式考慮道德、經濟、社會、政治以及其他與委托人的狀況相關的因素。
2. 做律師需要懂哪些法律
律師資格,是指從事律師業務者必須具備的形式條件,即持有律師資格證書(2002年前)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2002年后)。取得任一證書視為獲得律師資格或律師職業資格、律師從業資格。
我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第六條規定了取得律師資格的兩種途徑:經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和經司法行政部門考核批準取得。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你要獲得律師資格證,首先要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其后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這就不用說啦,呵呵。 《律師法》第二章 律師執業條件 第五條 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六條 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適用前款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第七條 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授予律師資格。
3. 律師基本常識
就“律師”的本質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并以此為職業。
上述四項本質屬性(或說本質特征),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項,皆不能成為“律師”。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征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后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或簡稱“法律服務工作者”。
詳情可參考這個 /htm/column57。
4. 律師執業有什么
律師的執業保障是指對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權利的保障。
律師執業保障關系到律師執業的順利進行和整個法律服務業的發展,律師執業保障也是我國法制建設和人權保護的需要,在目前律師執業環境不盡如人意的情況下,更應強調律師執業的應有保障,特別是律師調查取證權的保障。 證據是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重要事實依據,決定著案件的性質和法律服務的質量,因此,證據對律師有著特別的、重要的意義。
我國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律師擔任訴訟 *** 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護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5. 考律師資格證要注意什么
在校生不可以
必須是本科畢業法律專業或者有法律工作實務的非法律專業
一、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 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認證后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三)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先糾正一個常識性錯誤現在該考試叫做全國統一司法考試考取證書是法律職業資格證考取后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后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證書
6. 請問考律師資格證要準備什么知識
應該改成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了吧。
指定教材就是法律出版社的,俗稱"三大本",一般每年4月中旬面市.現在許多人也極力推祟萬國的,那套書也很好,但他只突出了一些重點難點的知識,更多的細節內容還是需要看教材. 律師資格證 必須是本科畢業,法律專業或者有法律工作實務的非法律專業。在校生不可以考! 現在該考試叫做全國統一司法考試,考取證書是法律職業資格證,考取后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后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證書。
2002年全國平均通過率為6.68%,2003年為8.75%,2004年為11.22%,2005年稍有提高為14.39%。 一、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 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認證后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三)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7. 職業律師應該具備一些什么技能
一、律師硬性條件:
1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適用前款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2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
3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授予律師資格。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一)具有律師資格;
(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三)品行良好。
4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律師的軟條件:
性格特征、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判斷能力、組織能力、協調能力的綜合。
8. 39、律師執業紀律基本內容有哪些
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律師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務紀律,挪用、私分、侵占業務收費。
律師出庭時按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侮辱、謾罵或誹謗性語言。
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不能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
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托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具體的內容可查閱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等規定。
1、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是評價律師執業行為的標準,是律師自我約束的準則,是律師執業行為的規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是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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