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買賣中,為方便戶口管理,買受人會遷戶口,同時二手房屋主要遷出戶口。
并且,為避免產生糾紛,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遷戶口的期限。
但是,到了約定的時間,有些二手房屋主未積極遷戶,導致逾期遷出戶口。
發現二手房屋主逾期遷出戶口的,對方屬于違約,買受人可以按以下處理:
1、看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否有相關約定,如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
比如有些人為保證屋主及時遷出戶口,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預留一部分尾款作為戶口遷出保證金,以督促屋主按時遷出戶口,等到對方遷出戶口后再支付。
并且,還可以再約定出賣人逾期未遷出的,需要交納違約金。
2、如果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并且屋主賣的房非唯一性住房,或者是唯一性住房,但其有親屬好友或單位愿意接受其戶口的,作為買受人,此時可要求其或當地派出所協助將戶口遷走。
所以,買受人確定對方的情況后,必要時可以采取這種辦法。
3、如果房主確實無法遷走戶口,新業主可以辦理戶口入住,原房主的戶口繼續留在房屋處并不影響新業主辦理戶口及正常使用。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二手房買賣辦理房產證要多長時間沒有規定。
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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