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婦女,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 *** 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猥褻是指 *** 以外的一切以滿足 *** 或是足以 *** *** 的淫穢行為。
如摳摸婦女身體,強行摟抱、接吻、舔吮等行為。
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語言調戲婦女,損害婦女人格、毀壞婦女名譽的行為,如追逐、堵截婦女、剪婦女發辮或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污物等行為。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 *** 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語言侮辱女性屬于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
本條是從1979年《刑法》之一百六十條流氓罪分解出來的一個單獨的罪名。從多年的司法實踐看,由于流氓罪的規定比較原則和概括,在實際掌握上任意性較大。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總結多年司法實踐的情況,將流氓罪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分解為幾個不同的罪名,在罪狀的表述和量刑上也作了不同的規定,既增強了相關條款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又防止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擴大。本條規定的犯罪屬于其中之
本條之一款是關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其處刑的規定。依照本款的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 *** 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暴力” *** ,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傷害、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 *** ;拓展資料:侮辱婦女罪的處罰?
侮辱婦女罪的處罰: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猥褻兒童罪是指以 *** 或滿足 *** 為目的,用 *** 以外的 *** 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 *** 實施之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強制侮辱婦女罪 的量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制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 *** , 強制猥褻婦女 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 *** 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侮辱婦女罪的認定如下: 1、本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 *** 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行為的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采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 強制猥褻婦女罪 。 3、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 我們認為,證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系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 *** 罪 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系 *** 與雙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4、侮辱婦女罪與 侮辱罪 的界限 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 *** ,區別在于: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 *** ;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 *** 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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