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不簽服務合同怎么辦
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不簽訂服務合同的,物業委員會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更換物業管理公司,與新的服務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什么情況下可以拒交物業費
拒交物業費涉及到了入住交接和物業管理兩個問題其中有以下情況可拒交物業費:
1、房屋買賣中的交付,從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是以產權證的登記和取得作為終的交付標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買賣雙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為驗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約定交付條件的一個主要程序。
2、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約定和規范,如要求開發商要在房屋交付時,向購房人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開發商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開發商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購房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既然房屋已經交付,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有關的物業管理費也理應交納,因為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物業公司有許多物業服務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潔等)。
4、在開發商不能提供相關文件又通知辦理入住手續時,應依據合同約定堅決拒絕接收,不要稀里糊涂收了房子,比如墻面、地面裝修有問題,衛生潔具不符合原定標準等,雖然也屬于問題,但一般不會構成拒絕驗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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