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時間和方式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而交納承租房屋的租金則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在一定時期內,承租人不履行交納房租的義務,經出租人限期后仍不交納的,出租人不僅有權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而且有權要求承租人補交房租。
在實際生活中,造成承租人拖欠房租的原因有多種,出租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對于由于承租人生活困難,一時無力支付房租的情況,出租人應根據所欠房租的數額,在保證自己的出租收入的前提下,查明拖欠房租的具體原因,盡量照顧承租人的實際困難,協助承租人制定并落實還欠計劃,允許承租人將積欠的房租分期返還。
2、由于出租房屋的租金確實過高,而致使承租人無法按時交納的,可經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合理調整租金,按調整后的租金要求承租人交付。
3、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意外死亡,承擔人所欠交的房租可從其遺產中予以扣除。
如果承租人的遺產已被繼承,則應由繼承人按繼承遺產份額的比例分擔所欠租金。
若遺產不足以償付其所欠房租,尚欠部分應予以注銷。
4、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且又有能力支付卻故意拖欠租金不交的,出租人可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違約責任是屬于法定的責任,所以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同,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而租金退不退,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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