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是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企業)簽發的,銀行以外的付款人(企業)承兌(兌現)的,由付款人(企業)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企業簽發,銀行不承擔任何擔保、付款責任,所以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能否兌現,完全取決于簽發單位的資金額度和兌付意愿。簽發單位資金不足,票據無法兌現;簽發單位不愿意兌現,自然也無法兌現。因此在接收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時應當考慮企業的商業信譽、資金實力、經營風險等其他因素。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如能付款,則自然不會引起糾紛。若到期后未能付款,則會引起糾紛;企業作為持票人,應如何處理呢?律師建議如下方案:
一、持票人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去處理。
票據基礎關系又稱為“票據實質關系”,是指作為產生票據關系的事實和前提,存在于票據關系之外而由民法規定的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例如,買賣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租賃合同關系等,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
如買方因購買貨物而簽發并交付票據,用以支付貨款,出票人與收款人因此發生票據關系,其原因關系即是買賣關系。票據到期后如購買人未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出賣人可根據簽訂的合同、合同義務已履行的證據及其他的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購買方支付貨款、支付違約金等。
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雙方簽訂的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證據材料等。
二、持票人按照票據法律關系去處理。
票據關系獨立于票據原因關系,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票據原因關系相分離,票據原因關系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對票據權利的效力都沒有影響。
票據簽發或背書轉讓等票據行為只要具備《票據法》所規定的條件,即產生有效的票據關系,即使票據的原因關系存在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銷,均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有效性。
票據債權人行使權利時,無需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只須持有有效的票據即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系的無效或缺陷等事由來對抗非直接當事人的善意持票人
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票據必須基于真實的交易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票據,背書必須要連續;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提示付款時,承兌人拒絕付款的證據;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后十日內提示承兌人承兌的證據。
通常持票人都是在票據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在提前提示付款的情況下,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系統一直顯示“提示付款待簽收”的狀態,該種狀態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具有持續性,雖然持票人提示付款的行為在票據到期日前已經發出,但是該狀態持續至票據到期日之后,即持票人在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前提示付款而實際未獲付款的提示付款行為具有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
三、兩者處理的結果差異。
1、按照票據追索權處理,根據法律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2、按照基礎關系去處理,需要根據雙方的合同性質、合同約定等確定最終的訴訟請求。
四、哪些情況下會喪失票據權利。
1、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五、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如何解決?
根據法律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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