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是正式工資的多少,試用期三天不給工資怎么辦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更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也不得低于當地更低的工資標準,而工資的概念是包括各種補貼,但對于更低的工資計算不包括補貼。合同的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的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的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當事人為了了解雙方的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則不得超過一個月,而勞動合同的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更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資標準。
實習工資是正式工資的80%,實習工資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更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更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更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資標準。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更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更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更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更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更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
【法律分析】:試用期期間也是有工資的。試用期工資一般碼瞎會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按照實際工作時間進培模扒行發放戚昌,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更低檔工資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資標準。對于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百分之八十是規定的試用期工資更低限,沒有任何規定說試用期工資就是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相議就提出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時,勞動者應當并且有權提出異議。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首殲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更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者仔沖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更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配昌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正式工資的80% 計算 *** 是,正式工資乘以百分之八十。并且也不能低于公司相同崗位的更低檔工資,和公司所在地的更低工資標準。
一、試用期工資標準注意項大家在把握試用期工資的時候,主要就參考上面說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并且注意:(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對于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定中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定中也沒有相應規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百分之八十是規定的試用期工資更低限,沒有任何規定說試用期工資就是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相議就提出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時,勞動者應當并且有權提出異議。(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更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更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更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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