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由哪些部分組成?
1.縱割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將一般連棟式和雙并式等分間所有的建筑物縱切為數戶的建筑物。這種形態之區分所有建筑物,各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用部分極為單純,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頂、樓梯、外廊都是分開的,外圍壁、梁、柱外,屋頂、樓梯、走廊都是分開的,外圍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為界,分屬于各專有部分。因此,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與一般獨門獨院的單獨所有的建筑物,幾乎沒有什么區別,其縱割式區分所有權與一般單獨所有權亦無多大的區別,其區分所有權特有的問題比較少,所以這種類型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研究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重點。
2.橫割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橫切分層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將一棟四層樓的建筑物,上下橫切為四層,分別為甲、乙、丙、丁四人所有。這種形態的區分所有建筑物,其區分所有人間的共有部分,除共同壁、梁、柱外,尚有共同的屋頂、樓梯、走廊、外圍壁、基地等,其橫割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權,是研究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重點之一。
3.混合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縱橫分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縱橫分割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橫切,左右縱割分套(單元)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將一棟四層樓的建筑物上下切為四層后,再于以左右縱割為一套套的套房,我國稱為單元。這是區分所有建筑物最常見的形態,即現代公寓大廈之區分形態。這種形式的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與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相同,在其上成立的混合建筑區分所有權的重點之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建筑物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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