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房辦理房產證需要什么?
辦理動遷房房產證需要的手續是: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產權調換合同或房屋購銷合同、測繪調查表、平面圖等材料至當地房管局,房管局給予回執單,按照回執單的日期繳納稅金,憑完稅證明領取房產證。
拆遷房辦理房產證應持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拆遷協議、身份證明、完稅證明等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房產證,一般會由拆遷人統一辦理,因為需要提供的建筑證、土地證、計劃文、定點文是全體被安置的拆遷人通用的必須要件。
1、安置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3、拆遷安置協議及已回遷安置證明(收原件);
4、查檔證明(收原件);
5、被拆遷人身份證;若被拆遷人是單位的,需提交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6、安置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7、安置單位法定代表授權委托書(收原件)_
8、安置單位受委托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積的還需提交投資發票或增加安置面積的相關證明(收原件);
10、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收件窗口領取,當事人共同填寫)。
二、安置房與商品房的區別是什么?
1、安置房相對于商品房來說質量比較低
安置房往往建設利潤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加上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氣,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當然,也有比較負責的或者示范工程之類的,質量相對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2、相對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屬于完全產權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當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沒有要求這樣,但法律規定是要繳納的,所以,一但政府出臺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3、安置房交易時間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時間限制,也就是規定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您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過,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許轉售的。
4、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決于開發商時候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
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拆遷所得到的產權安置房屋是否能夠辦理房產證,那么應當是根據當地的政策來進行確定的,通常情況之下是擁有辦理房產證的條件,但是需要到當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來進行處理。也就是需要提交身份證件相關材料,然后才能夠辦理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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