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
① 含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 他場地增設的車位。
② 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 房屋套數的比例。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場合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業主共同享有。法律允許建筑物被分割成區分所有的專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宗地不得分割,區分建筑物所有權人只能共有整個宗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言之,在一幢區分所有建筑物中,存在數物數(所有)權,而在其宗地之上,僅有一物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果一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欲出讓房屋,則根據房地一致原則,該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一并轉讓給受讓人。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特征是: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筑在整體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權形式。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構成;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盡管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但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獨立的、統一的、整體的權利;
(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只要登記專有權即設立了區分所有權,共有權、成員權隨此而發生,不必單獨進行登記。
隨著我國近年來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也越來越多,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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