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做業務,避免不了好處費,很多行業簽訂的業務合同中,一般都包含有很高的好處費。傭金的支出,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支付給工程發包方相關領導的傭金,其實就是“回扣”;一種是支付給工程介紹人的傭金,也就是“居間費”。
這是見不得光的事情,雖然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也要心照不宣,不能在賬務上直接顯示出來,不能給甲方帶來“風險”,否則今后就“無法繼續合作”。當然,因此就無法取得合法合理的“好處費”發票了。
其次,這種傭金的金額往往很高,有的甚至是幾百上千萬!那么這么高的傭金支出,如果取不到合法合理的發票,由此就會帶來很高的稅收損失!
比如,原本200萬元的業務合同,甲方要求的傭金也是100萬元,那么工程合同總金額就變成了300萬元,多出來的100萬元虛假合同金額,就需要多繳納①增值稅13萬元(稅率13%),之后需要再多繳納②企業所得稅21.75萬元(稅率25%),這樣公司首先就必須為這100萬元的“好處費”繳納稅收34.75萬元。但問題還不只這些,因為賬面上同時虛增了稅后利潤65.25萬元,公司老板個人還有潛在的③13.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稅率20%)需要處理!也就是,為了拿下這么一份金額為100萬元的業務合同,公司的老板總共要承擔48.25萬元的稅收風險!而這100萬元的業務做下來,利潤肯定達不到30%,公司如果不采取相應的“措施”,這樣的業務合同簽訂下來注定就得賠錢。
所以,很多公司為了合同總價款中的好處費部分金額相對應的成本或費用發票發票,包括材料發票、招待費發票等,可謂是費盡心機、各顯神通。有的是冒險僥幸“過關”了,有的則被稅務局抓了現行,補稅加罰款,損失更大!
各位朋友你們是如何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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