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光照、通風、噪音和震動造成的糾紛
建造建筑物時,應當與鄰居保持一定的距離和空間,以免影響他人的采光、通風;還應當注意保持公用環境的清潔,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居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2。因正常的通行受阻造成的糾紛
在一個小區里,如果有人堵塞了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致使他人無法正常通行的話,屬于侵權行為。
3。因防險、排污造成的糾紛
開挖土地、建筑施工和裝修房屋時,不得影響鄰居的地基和房屋,不得使鄰居的建筑物受到危害;如果自己的建筑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到鄰居的生命財產安全時應采取預防措施;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居家保持一定距離,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
此外,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4。因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造成的糾紛
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并影響到鄰居用水時,應征得對方的同意,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不得擅自堵截,也不得影響上游排水。
5。因相鄰管線安設關系造成的糾紛
相鄰人因埋沒管道;架設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或房屋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于事后清理現場。
相鄰權的主體一般不少于兩個人,所以發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常見,類型也比較多,但是,在相鄰權受到侵害的過程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與侵犯權利的對方進行協商或者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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