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的條件是怎樣的
設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零售、出租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經營字號;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市區內營業的,營業面積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有適應業務范圍和規模需要的注冊資本;
5.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專職從業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對傳播淫穢物品和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刑法規定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犯罪,是指不是以牟利為目的,而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如通過展示、贈送、講解等方式散布、流傳淫穢的圖書、報紙、刊物、畫冊、圖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光盤、載有淫穢內容的文化娛樂品和其他淫穢物品等,如果傳播淫穢物品,并具有多次、向較多的人傳播,或者造成較惡劣影響等嚴重情節的,就構成了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關于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更重的刑罰。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指的是以非牟利為目的,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讓多人觀看的行為。對于無論是在公開的還是秘密的場所,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制品并組織多人觀看的犯罪行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對于有多次組織播放或者參看人眾多等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于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本身就是一種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再進行組織播放,就屬于十分惡劣的犯罪行為,因此對這種制作、復制淫穢的音像制品,又組織播放的行為,刑法規定,依照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音像制品的特點
(一)內容上的特點
音像制品幾乎可以承載所有的文化藝術形式。高保真音質和高清晰度畫面的再現,使它更適合于文化的積累、傳承、開發和普及。錄音制品將語言和音樂集于一體,錄像制品將圖像、文字、語言、音樂和連貫的動作表演等集于一體,運用各種藝術和技術手段,以形象、生動、直觀的方式表達思想,展現藝術和傳授知識。與其他類型的出版物相比,音像制品更具感染力。
(二)生產上的特點
與書刊等其他出版物一樣,音像制品也是可以批量生產的精神文化產品,也有精神生產和物質生產兩個過程。但是,音像制品的前期節目制作(即精神生產過程)的資金投入要比書刊等高得多,而后期復制(即物質生產過程)的成本相對而言卻又低得多。因此,出版物所具有的因復制生產及銷售上的數量變化便會導致利潤率大起大落的特殊性,在音像制品的生產中表現得尤其突出。
音像制品在生產上的另一特點,是作為前期生產成果的音像節目可以多次利用,實現多級開發效益。例如,一首作為影視劇主題曲的優秀歌曲,隨著影視劇的播放而廣泛傳播。利用它制作音像制品,歌曲演唱可以制成錄音帶、CD,音樂電視(MTV)可以制成錄像帶、VCD、DVD等??梢姡瑑炐阋粝窆澞康寞B加效益是非常明顯的。
(三)流通上的特點
音像制品的內容信息含量很大,而物質載體卻小、輕、薄,在流通領域里便于運輸、倉儲、展示,可以方便、快捷地通過分銷渠道轉移到消費者手中。
(四)消費上的特點
從消費方式上看,音像制品主要供個體消費。音像制品的消費重復率比一般商品高得多,同一部交響樂作品或同一首歌制成錄音帶或激光唱盤后,音樂愛好者們會聽上幾遍、十幾遍甚至幾十遍。然而,這并不會妨礙他們向往聽更多的交響樂作品或更多的歌曲。購置了視聽設備的消費者,很少有只看一兩盤激光視盤或錄像帶、只聽一兩盤錄音帶或激光唱盤的。因此,不斷購買錄有各種作品的音像制品,通常是消費者的追求。音像制品消費還往往具有趨同性特點,即一部分人對某種音像制品的愛好很容易波及其他人,并吸引他們產生親身體驗的欲望,從而形成某種“熱點”或“流行風”。這個特點能為音像制品實現規模效益準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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