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承擔侵權責任后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次承租人可以對出租人承擔侵權責任。只是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一方只能對合同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次承租人不是出租人的相對方,只是承租人的相對方,所以不能對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只能對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租賃雙方義務:
出租人:交付義務、保證租賃適租義務、維修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承租人:正當使用義務、妥善保管義務、添附禁止義務、禁止轉租義務、支付租金義務、返還租賃物義務。
承租人權利:正常損耗免責權、占有、使用、收益權、買賣不破租賃權、優先購買權、共同居住人的繼續租賃權。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轉租法律關系:
⑴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無合同關系。如無特別約定,承租人可以從中賺取租金差價。
⑵在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次承租人對于租賃物造成的損害,承租人為次承租人的行為對出租人負責,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在向出租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次承租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出租人中能向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如果次承租人的行為構成對租賃物的侵權,則出租人可以作為物權人向次承租人請求承擔侵權責任和物上請求權。
1、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租賃合同的,這些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后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是否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就合同登記與效力之間的關系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雖然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并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么強的效力,對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們傾向于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經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作為租賃標的物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未經合法批準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等。
次承租人如果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話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了,承擔違約責任的是承租人,承租人在沒有經過房東同意的情況下就將房子轉租給別人就是已經違約了,所以要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北京律師網的律師。
北京律師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房產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北京律師網房產糾紛律師#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