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賣房人與數個購房者簽訂合同,在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人后,應當對其他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先考慮誰實際合法占有房屋;都未實際占有房屋的,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二、刑事風險
1、犯罪主體:大多是二手房買賣中的自然人
通過在裁判文書網上查閱相關判決書,筆者發現涉及”一房二賣“的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畢竟一手房交易中作為出售人的房產開發商相對比較有信譽和資質,即使存在一房二賣,一般也容易被認為是民事糾紛。但仍有判決開發商在一房二賣中構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詐騙罪
賣房人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后又將房屋過戶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占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3、構罪形式
通過案例研究,總結如下幾種“一房二賣”時對出賣者來說容易產生刑事風險的形式:
出賣者非房屋實際產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出賣人偽造房屋權屬憑證,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出賣者已將房屋實際出售過戶給他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戶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
出賣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將房屋重復抵押或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的;
4、排除情形
筆者認為,下列“一房二賣”應當作為民事糾紛,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出賣人作為實際房屋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多份合同,將房屋選擇過戶給一人,對其他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退還房款的;
出賣人雖未將房屋過戶登記給買受人,但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且不影響買受人實際使用的;
名為房屋買賣,實為以房抵債的;
“一房二賣”情形下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邊界比較模糊,當事人一定要準確把握上述罪與非罪的形式,避免陷入牢獄之災。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北京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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