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權利以及因共同關系而形成的成員權所組成的復合性的權利。
②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
復合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許多不同的權利組合而成的。整體性與不可分割性。
權利主體身份的多樣性與權利義務內容的復雜性。
(2)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①所有權。所有權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往往被稱為專有權,是指建筑物區分所有人對專屬于自己的、在構造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
②共有權。是指區分所有人所擁有的單獨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所享有的權利。
③成員權。是指區分所有人基于一棟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密切關系而形成的作為建筑物管理團隊之一成員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即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內容是一個復合的權利,是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和成員權這三個部分構成的建筑物所有權的共有形式。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在以上三項構成中,專有所有權占主導地位,區分所有權人只有取得了專有所有權,才能取得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在不動產登記中,只登記專有權(設立了區分所有權),后兩項權力隨之而產生,不單獨進行登記。專有權標的物的大小還決定著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的應有份額。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一體性。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必須結為一體,不可分離。這是一個獨立的、統一的、整體的權利,離開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這些權利內容都不會獨立存在。在轉讓、處分、抵押、繼承時,不能保留其一或其二,而轉讓、抵押其他權利。
(4)權利主體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他既是專有權人,又是共有權人,既按份享有所有權,又共同享有某些設施、空間的共有權,還對全部的權利客體享有成員權(管理權)??梢?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種不同于一般所有權的一種特殊不動產所有權。
(5)登記公示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作為不動產所有權,需要履行房地產物權的登記,以表明權利的取得和變更。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保障建筑物的所有者的權利,包括了建筑物的專有部分還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權利,可以享有對建筑物的使用還有獲利的權利等,并且需要進行登記,具有登記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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