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交房強行入住是否違法
購房者在遇到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是,要仔細查看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購買合同,重點關注合同中有沒有延期交房的相關條款。如過簽訂的合同中有延期交房的條款可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倘若合同中并沒有延遲交房的條款,購房者是可以申請退房的。
除了特殊情況之外,開發商未按的約定期限交房時需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中,開發商需要賠償的天數是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和實際交房日的差。
業內支招:要收集開發商延遲交房的證據
購房者在遭遇開發商延期交房時,要注意收集項目延期交房的證據,并保留延期交房所造成的額外損失的證據。同時,購房者還要注意訴訟的實效性,了解延期交房的退房條件。
面對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應該結合合同的具體約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共分兩種。一方面是,購房者并沒有催告,解除權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當然,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有明確約定的話,雙方按約定處理。相反,如果沒有對逾期交房的相關條款約定,或是約定不明確甚至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則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處理。而購房者對開發商逾期交房的行為可以追究違約責任,違約金由房地產評估機構等相關部門評定后確定。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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