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地役權合同和誰簽?
地役權合同和供役地人簽。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是一種地產相鄰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地役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1、主體范圍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用途和目的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取得的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二、地役權的效力是什么?
地役權的效力如下: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是一種地產相鄰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三、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是什么?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1)地役權: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設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權。
(2)相鄰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使用權或所有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2、性質不同。
(1)地役權:是獨立的物權,性質屬于用益物權。
(2)相鄰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其實質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獨立的物權。
3、適用原則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是一種地產相鄰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法律規定地役權合同和誰簽,在上述文章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要簽訂合同的話,那么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來確定雙方當事人決定的內容。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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