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子有問題的投訴方式有: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
3、可以找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投訴。
租房糾紛歸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4、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租房合同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并且把準備好的材料提交上去;
2、立案庭負責立案的法官接到當事人遞交的訴狀后,進行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將有關信息輸入微機,待庭長審批后,立即向原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交納訴訟費用通知;
3、經審查決定立案的,當即進行排期;
4、排期后,由立案庭當即或通過郵政速遞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需要直接送達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隊執行;
5、繳納訴訟費用;
6、法院出具收據。
三、租房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雙方簽訂租賃合同;
2、業主應檢查承租人的身份證,并索取一份副本作為合同附件;
3、租客可以查看業主的產權證,可由當地房地產交易所確認、業主的身份證以及兩證的統一,即產權證的產權人與身份證相同;
4、合同的簽字與產權證的業主相同。如果沒有,則需要業主的授權書;
5、辦理聯租合同,須征得業主同意;
6、訂購房屋時,如業主要求押金,請核對以上文件。
綜上所述,租房子有問題的投訴可以找當地房管局投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當地法院調解;也可以選擇在當地工商局網站或者消費者舉報官網進行實名制投訴。租房需要的材料有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業主應檢查承租人的身份證,并索取一份副本作為合同附件;租客可以查看業主的產權證,可由當地房地產交易所確認、業主的身份證以及兩證的統一,即產權證的產權人與身份證相同;合同的簽字與產權證的業主相同等。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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