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違建租戶有補償嗎?
拆除違建租戶是沒有補償的。出租人將違法建筑進行出租時,租賃合同是無效的,承租人能不能要求賠償,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現行《商品房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屬于違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民法典》合同法編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闡明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先擱置此強制性規定類別的爭議。
違法建筑物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違章建筑是指“未經有關部分審查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雖經批準,但批準的內容違法而占地所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二、拆遷關于租金損失的補償是怎樣?
其實,在此類案件中的房屋承租人,不管其租賃房屋時是否知曉房屋為違法建筑,但根據市場經濟原則,為保護、鼓勵交易,物盡其用,對承租人因房屋拆遷遭受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拆遷補償。
我國《民法典》第157條亦明確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出租人雖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權向 承租人主張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間的占用費,具體標準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及周邊房屋的租金標準。如果自建房約定的租金標準與一般房屋無異,可以參考租金標準酌情降低;如果約定的租金標準已經考慮自建房因素,較低于一般房屋約定的租金標準,也可以按照約定的租金標準執行,具體案件可以具體確定。
對于承租人而言,因承租的房屋系違法、違章的自建房屋導致合同無效,承租人首先有權要求出租人退還所繳納的租金、押金、租賃保證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當然如果合同期滿或者雙方在產生糾紛后及時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與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費基本相當,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情形的,對雙方互相主張的返還租金、支付占用費的訴求,可以一并駁回,不再處理。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拆除違章違法的建筑物,首先是需要給違法建筑物的建造人一定的時間上,讓他們自行的拆除,超過這個時間之后如果還不拆除的,那么就可以強制性的對此拆除了。而且強制性拆除之后,并不存在這個拆遷的補償和拆遷的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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