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遺囑公證可以改嗎
立遺囑公證可以改,遺囑人可以再次辦理公證遺囑,來變更已公證過的遺囑的效力。立有數份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二、公證遺囑喪失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公證遺囑喪失效力的情形有: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三、辦理遺囑公證應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找法網提醒您,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立遺囑公證可以改嗎,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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