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哪些事項?
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婚姻法律知識不熟悉,那么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時候有可能因為一些錯誤的認識導致協議無效或者部分約定內容無效,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內協議簽訂注意問題:
一:婚內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約定財產應為夫妻財產,約定財產涉及第三人的財產約定部分無效。
三:企圖通過夫妻財產約定逃避債務無效。
四:有效的婚內財產約定在離婚時法院按照協議進行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