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查封凍結的房屋不得轉讓?
因房屋的形式不同而查封、凍結形式也會不同,如帶有一定福利性質的單位房屋,產權往往會登記在單位名下,產權并沒有過戶給房主,此時的凍結往往只能要求單位協助執行。但此種凍結形式其公示力不會像在不動產登記中心那么強。此時購買房屋是否有效?
購買查封凍結的房屋,如果愿意清償的查封凍結人的債權,此時又是否有效呢?有沒有這種滌除權?
如果查封凍結到期后沒有續期,此時原有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又有效呢?
如果購買協議明確約定,過戶時間為查封凍結到期后,即不再存在權利限制,又如何認定其效力。
這些問題,現有的法律規定并沒有深入涉及,實踐當中不論情況籠統認定購買查封凍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否值得思考?
鑒此以被凍結的未取得產權的單位房屋抵債是否有效?,引用以下這個案例作為這種無效論的一個例外,供大家參考。
典型案例:深圳富山寶實業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寶安區福永物業發展總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終字第45號)。
裁判規則:即使涉案項目存在司法查封,按照物權法原理,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轉讓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亦產生債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查封或撤銷查封后,當事人仍然可以辦理不動產變更手續。因此,該置換合同并不違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有關不得轉讓房地產的強制性規定,不應以此為由置換合同無效。
周俊律師:,資深執業,思路開闊為當事人解決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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