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必須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的,在此基礎上雙方自愿協議離婚的才有效。雙方離婚以后的財產問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采取以下兩種對應措施。
第一,如果雙方離婚時的財產歸屬,是經過法院判決裁定的,那么另一方的行為明顯是不履行法院判決,提問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如果雙方采取的協議的方式離婚。并確定財產的歸屬的。那么另一方的行為,明顯是不履行離婚協議。但是,由于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所有當事人需要就財產問題重新進行起訴或者申請法院裁定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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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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