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2009)朝民初字第號
原告馬*,女,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楊麗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博成房地產有限公司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什么條件,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區支行,營業地:北京市朝陽區******
案由: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馬*與被告北京博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2007年簽訂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2008年11月26日,原告因支付房款與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區支行簽訂了一份《個人住房抵押合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原告與被告北京博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日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解除原告與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區支行簽訂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三、被告北京博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前給付第三人貸款本金86萬元。
四、被告北京博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前退還原告七十八萬購房款。
五、被告北京博成房地產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前退還原告購房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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