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解釋溯及力,尤其是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在我國理論和實踐中,一直爭論不休。這大概源于“我國的法律體制中,司法解釋大概要算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不僅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沒有,即使是實行成文法的大陸法系也沒有。”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司法解釋稱謂并不存在,如果一定說有,其實指的是最高審判機關(或法官)對法律的適用解釋,其本質是法官適用裁量解釋,其途徑是通過判例做出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研究,這種情況下,根本就無所謂司法解釋溯及力的問題,它對其解釋的案件具有當然的適用效力。但是,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中,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性規定,表現為規范性條文解釋,并成為法官們在斷案時的首選依據。正是因為我國司法解釋外貌上表現出的這種特殊性引出了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于是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也應運而生,而刑法司法解釋本身又不能等同于刑法,不能簡單地以“法無溯及力”原則類推適用于刑法司法解釋,由此,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的有無便在理論與實踐中產生了各種爭議。本文分為五部分,共計大約 字。第一部分介紹了關于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理論界的主要觀點,一般來說,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涉及三個方面問題:一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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